法律分析:民法典鄰里關系原則:在平時處理相鄰關系時,大家要團結互助,給與對方便利,行使權利時也應相互協作,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一方行使自身權利時,盡量避免對他人造成妨害,共同構建和諧美好的居住環境。一方在獲得利益時,應承擔相應的義務,不允許損人利己。在對一方的權利限制時也要防止另一方權利的擴張,掌握好“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法律分析:民法典中的相鄰關系的原則是怎樣的:
1、有利生產的原則。貫徹這一原則,把握以下三點:提倡顧全大局,以實際行動支持生產建設,不要因小失大;在處理相鄰糾紛時把有利生產放在重要位置,既要定紛止爭,化解矛盾,又要把對生產的影響降低到最小限度,盡量不要造成停工停產;要充分考慮相鄰權利人的利益,采取必要措施,文明施工,避免粉塵、噪音、污染氣體排放,竣工后及時清理現場,盡量減少生產給相鄰權利人造成妨礙和損害,并對遭受損害的相鄰權利人及時給予賠償。
2、方便生活的原則。包含以下三層意思: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考慮相鄰權利人的生產方便,尤其要注意包含相鄰權利人的生存權;合理限制或者延伸自己的權利,方便相鄰權利人的生活。這在因通行、通風、采光、排水、引水、污染等產生的相鄰關系中非常突出。本來權利人在自己的不動產上行使權利是天經地義的,但為了方便相鄰人權利的生活,必須將自己的權利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合理安排,盡量減少給相鄰權利人生活帶來不便,不得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鄰權利人的不便之上。
3、方便生活的原則。注意把握以下四點:堅持與鄰為善,以鄰為伴,互利共贏,反對損人利己,以鄰為壑;處理好相鄰關系,有利于各方的生產生活,也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相互替對方著想,為相鄰權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保持忍讓和克制;但不要把相鄰權利人的忍讓當作軟弱可欺;遇事要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要先斬后奏,更不要以強凌弱。
4、公平合理的原則。有四層含義:堅持權利義務平等;行使權利應保持在合理限度內;尊重歷史形成的客觀狀況和先后順序;避免或者排除不法妨害,合理賠償損失。相鄰一方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使自己處于優越的地位。做出行為前要力求避免給相鄰權利人造成妨害;已造成妨害的,行為人應當排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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