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議您首先明確申請留學的目的地——哪個國家或地區。因為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所要求申辦的公證及公證書的制作,特別涉及公證的方式(直接或間接)、需要附譯的外文(英文或其他)、認證要求(單認證或雙認證)等皆有不同要求。
根據目前本處辦理的公證案例,申請出國留學的常見國家有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法國、新加坡、日本等。
二、留學申請人通常需要申辦的公證事項
①出生;
②無犯罪記錄;
③親屬關系;
④身份證明(身份證、護照、居民戶口簿等);
⑤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未婚證明等);
⑥畢業證書(學歷)、學位證書(學位)、成績單、在學證明等;
⑦職業資格證書(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執業證書、駕駛證等);
⑧申請人父母或其他親屬的經濟擔保證明(一般包括銀行貸款合同、銀行存款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工作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收入證明、完稅證明以及父母或其他親屬的經濟擔保聲明書等)。
⑨其他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而需要申辦的公證事項。
三、申辦有關公證,您應提供下列材料的部分或全部,并將被認真核查
①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的應提供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本人的父母親的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如父母親有去世的情況需提供死亡證明;本人的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戶籍部門或人事檔案部門所出具的出生證明;
②當事人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公證應提供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的未受刑事處分證明原件;如申請人的戶籍有跨省市(地區)變動的情況,需提供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和現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分別出具的未受刑事處分的證明;
③當事人申請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應提供本人及關系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本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或人事檔案部門所出具的申請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關系人已移居國外,需提供關系人國外身份證及護照的影印件;如關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關系人的死亡證明;發往澳大利亞使用的父母親申請與子女的親屬關系公證,當事人須提供父母親有且僅有幾個子女的證明;
④當事人申請辦理身份證明(身份證、護照、居民戶口簿等)公證應提供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原件;
⑤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未婚證明等)公證應提供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原件,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或是申請人本人與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以及夫妻二人分別持有的結婚證,如結婚證原件已丟失,需由原婚姻登記部門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
⑥當事人申請辦理畢業證書(學歷)、學位證書(學位)、成績單、在學證明公證應提供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及畢業集體合影;如申請人畢業證書原件已丟失需由原畢業學校出具學歷證明書并由申請人的人事檔案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⑦當事人申請辦理職業資格證書(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執業證書、駕駛證等)公證應提供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證明、駕駛證)的原件、證書頒發部門出具的輔助證明及申請人的工作單位或人事檔案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⑧其他根據不同公證事項所需的證明材料。
四、根據目前了解掌握到的情況,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法國、新加坡等國,留學申請中可能要求辦理的本告知第三條第④-⑧項中的公證事項時,將采“間接公證”證明方式,適用定式公證書格式的第三十三式“證書(執照)公證書格式”或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證書格式”。
五、根據目前了解掌握到的情況,發往美國使用的出生、學歷、學位、結婚公證書以及發往法國、泰國、哥倫比亞使用的出生公證書,均需加貼當事人的二寸光面(免冠)照片(近照)。
出國留學公證程序如下:1.申請申請是指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如果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委托別人代為申辦公證的,必須向公證處提交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2.受理受理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初步作出接受辦理的決定。此時申請人可在公證處領取各種申請表格。3.審查審查是整個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是決定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的關鍵。需公證的文件有:學歷證書、成績單、無犯罪記錄、家庭成員證明、結婚(離婚)或未婚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個人經歷證明、經濟擔保(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無犯罪記錄必須由所在派出所提供蓋章。親屬關系、出生證明、結婚(離婚)或未婚證明最好都由派出所蓋章證明,如無法從派出所獲得,亦可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蓋章確認(如檔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則可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證明)。如有股票證券交易,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公司出具證明并提供股東卡;如有房產,則提供產權證(非商品房需先由會計事務所進行評估),然后到公證處公證。經濟擔保公證需提供的文件有:單位人事部開具的工資收入證明、稅務局出具的每月納稅證明、存折及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從公證日開始計算定期已滿3個月)。辦理出生公證,必須提供申請人的戶口簿及身份證,有出生證的還應提供出生證。辦理學歷公證,需提供畢業證、結業證、肆業證、學位證、成績單的原件,原件遺失的,應向原先就讀的學校申請補發。辦理經歷公證,需要提供最后工作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以及職務任命書,職稱的職稱證,申請人個人檔案簡歷記載影印件(需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印章)。辦理親屬關系公證,需提供申請人的戶口本和身份證,關系人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所有證明資料都需帶原件,提供復印件,復雜的證明書需由翻譯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經歷、學歷、未婚證明需要提供一式3張黑白兩寸照片;到美國使用的公證必須提供兩寸黑白照片4張。如委托他人代辦留學手續,亦需將委托書公證。辦理委托、聲明公證,委托人、聲明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證。如果申辦委托公證還需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的影印件,委托事項憑證(如房地產、股票、存款憑證等)。填寫委托書、聲明書,并在委托書、聲明書上簽名或蓋章。所有資料齊備后到各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4.取公證書公證處出具公證書。5.交費公證費是指國家公證機關在行使公證職能過程中,依法定標準向申請公證當事人征收的有關費用,它是國家司法規費的一種。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后,應按照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出國留學的出生公證辦理方法:
1、當事人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即填寫“申請表”。
2、填寫申請表后,做出材料與陳述均真實的承諾。如發現材料虛假,公證機關有權沒收虛假材料,已收公證費不予退還,并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3、公證員審查材料,予以受理,按《公證程序規則》要求為當事人打印文書和筆錄,并出具受理回執。
4、當事人繳納公證費。
5、公證員后期制作公證書,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憑受理回執和公證費收據到公證處領取公證書。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與申請的公證事項具有利害關系
3、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出生地為本市
申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當事人已離境的,需提交護照等旅行證件的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需提交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提交有代理權證明:委托親屬的,提交親屬關系證明;委托非親屬的,提交委托書。
4、《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或由檔案管理權限的單位或其他了解情況的單位出具的《出生證明》。
5、公證書發往美、法、奧地利等國家使用的,需提供2存免冠近照(比公證書多一張)。
6、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后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于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并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采用公歷,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注明農歷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后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注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注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后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后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為次要證據使用。
7、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出生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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