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三個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一切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具備的共同要件。具備一般構成要件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木前提。而對于此共同要件,民法學者歷來都未達到認識上的統一。有的學者主張一般要件應包括行為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內容三項;有的學者主張一般要件應包括意思表示和法律行為內容兩項;也有的學者主張僅以意思表示為一般構成要件。筆者主張,一般構成要件應包括:1、行為人;2、意思表示;3、設權性。理由如下:
但也應該認識到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人以民事主體的身份或資格實施的行為,并且必須按照民事活動的準則進行。以此區別于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因此,它成為民事法律行為構成的不可或缺的人的要素。況且,行為人是一切民事行為必備的共同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行為的下位概念當然也仍需具備。
其一,盡管有的學者主張“明確了意思表示要素,行為人自己確定,將行為人另納入法律行為成立要件并無實際意義。
其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確應含有行為內容,但意思表示要素己有包含,所以沒有必要重復羅列。
可見,意思表示惟一要素說是有偏失的。其次,若主張僅以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一般成立要件,則表明民事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具有等價性,而意思表示木身不是法律行為,二者不具等價性。上述史尚寬先生之語亦表明意思表示非惟一要件。但不得不承認,意思表示乃民事法律行為之核心必備構成要素:一方而,由于法律行為是以行為人的個人自由主義作為本質規定的,因此意思表示旱就被傳統民法理論視為法律行為成立時的核心性必備要素;另一方而,與其他必備構成要素相比較,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后果,“皆以其意思表示之內容定之。……因此意思表示之問題,遂為法律行為之中心問題焉。”
其三,意思表示是核心構成要素,而非惟一構成要素。首先,誰都不會否認,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史尚寬先生就曾反復說過,“法律行為系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之法律要件,無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為一也。”“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實雖亦得為法律行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之法律行為。”
其四,以設權性為法律行為構成要素,有助于區別表意行為中的準法律行為。設權性是指能按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屬性。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這一條,就無法與表意行為相區別,因為后者也具備前兩條。例如,催告債務的履行這種準法律行為,如果沒有意思表示,就無從進行催告行為木身,因而就不能沒有意思表示。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只能按法律規定的內容發生,不能按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所以,準法律行為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為那樣,能按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屬性,即設權性。可見,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具備前兩項,也要具備第二項,才能成為區別于其他一切民事行為的獨立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構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構成要件,指某些具體的或特別類型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除須具備一般構成要件外,還應具備的特別的事實要素。從理論上說,一般意義上的法律行為僅僅是一種抽象,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至多僅表明某一表意行為符合法律構成要件的基本條件,而在實踐中,在多數情況下,判斷某一行為是否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依據一般構成要件,更要依據特別構成要件。在民法理論中,民事法律行為特別構成要件主要有三種。
1、合同法律行為成立的特別要件
此外,許多學者也都認為,“契約為由兩個交換所為的意思表示之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因要約與承諾一致而成立契約,故亦稱為雙方行為。”合同行為的成立除需有基于設立法律關系意圖的意思表示外,還需有合意要件,即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史尚寬先生指出:“契約為一個以上意思表示之一致,故契約之特別(成立)要件為意思表示一致。”
2、要物行為成立的特別要件
要物行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還需以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該行為的成立除需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還需有一方當事人標的物的交付行為。在大陸法系各國民法中,此類法律行為主要表現為要物合同行為,如運輸法律行為,它還要具備標的物轉移的條件。
3、要式行為成立的特別要件
要式行為的成立,除具備一般成立要件外,其意思表示還須具備采用特別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的特別成立要件。如遺囑行為等以書面形式為特別要件,婚姻行為等以登記形式為特別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有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有效條件:在特殊情況下,民事行為還應具備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有效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是: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國家和他人合法權益。
行為人合格
它指的是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主體在實施具體的民事法律行為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各種民事法律行為均為合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允許其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范圍內,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者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就是合格的。
而具體到法人,那么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在自己經營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民事活動,即為行為人合格。
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表現于外部的表示與其內在的真實意志相一致。其要求有兩點,一是內部意思與外部表示一致,二是出于行為人的自愿。只有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才能保證其所實施民事行為產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符合行為人預期的目的。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為人作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須包含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該意思表示須完整地表達了將要設立、變更或終止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內容;行為人必須以一定的方式將自己的內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觀地識別。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行為的一種類型,是行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實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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