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管理的規定如下:
1、國務院組織制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3、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4、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物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人體的各種生理活動和保持體溫恒定所需要的能量都是由食物供給的。由此可見,食品的安全性是至關重要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一)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強制執行的標準因此,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標準制修訂程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衛生部負責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并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有嚴格程序的,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制定標準研制計劃、確定起草單位、起草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委員會審查、衛生部批準。標準研制計劃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任何公民、法人、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均可提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并公開征求意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審查通過的立項建議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或者修訂規劃、年度計劃。起草單位及草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標準起草單位的確定應當采用招標或者指定等形式,擇優落實。一旦按照標準研制項目確定標準起草單位后,標準研制者應該組成研制小組或者寫作組按照標準執行定計劃完成標準的起草工作。標準制定過程中,既要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風險評估結果及相關的國際標準,也要充分考慮國情,注重標準的可操作性。標準征求意見標準草案制定出來以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完成征求意見后,標準研制者應當根據征求的意見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提交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該委員會由衛生部負責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召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對送審標準的科學性、實用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多方面進行審查。委員會由來自于不同部門的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行業協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社會團體可以參加標準審查會議。標準的批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一般情況下,涉及國際貿易的標準還應履行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的義務,最終由衛生部批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后,由衛生部編號并公布。標準的追蹤標準實施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并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也應當根據科學技術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法律客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食品安全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重視,因此,不論是個人還是企業,了解食品安全法相關知識是很有必要的。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食品安全法律責任有哪些食品安全法:法律責任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的制品;(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一)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經過安全性評估;(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第九十二條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依法對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違反本法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食品安全安全標準(一)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于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九)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非法添加的化學物質。三、食品安全認證費用是怎么收取的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費用基本是以完成審核所需的人日數與每人日收費標準相乘得到的,而認證所需人日數是根據組織的規模、從業人數為計算基數來計算,同時考慮產品的種類、產品安全風險的高低以及組織的實際運作方式等因素進行適當的增減。組織需提供有關情況的詳細說明后,認證機構才能準確報價。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隨著我國政府對于國內食品安全問題的關注,相關食品安全監察、檢驗措施的越發嚴格,對于生產產品不合格的企業懲治措施的加大,這都是在提醒著食品生產廠商,要認真做安全的食品,為自己所做的食品負責。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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