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進行鑒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四、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 《 民法典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 代理 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客觀:《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六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鑒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床檢查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法律分析:法醫毒物鑒定范圍:
1、毒品鑒定;
2、疑吸毒人員尿液中毒品的檢驗;
3、頭發中毒品的檢驗判斷吸毒史;
4、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測定;
5、常見毒藥物定性、定量分析;
6、出國人員及外資求職人員等體內濫用藥物的檢驗;
7、醫院中毒搶救病人的體內毒(藥)物檢驗;
8、煤氣中毒者血液中碳氧血紅蛋白含量測定;
9、法醫毒物學專業知識咨詢;
10、其它面向社會、個人的服務。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有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獨立的司法鑒定機構。新建司法鑒定機構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為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
第七條 鑒定人權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驗現場,進行有關的檢驗,詢問與鑒定有關的當事人。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據職權采集鑒定材料,決定鑒定方法和處理檢材;
(三)自主闡述鑒定觀點,與其他鑒定人意見不同時,可不在鑒定文書上署名;
(四)拒絕受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委托。
第八條 鑒定人義務:
(一)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時出具鑒定結論;
(四)依法出庭宣讀鑒定結論并回答與鑒定相關的提問。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人應當回避:
(一)鑒定人系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鑒定人的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鑒定人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響準確鑒定的情形。
第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托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應當采用書面委托形式,提出鑒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說明材料和鑒定材料。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可根據情況自行鑒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托從相關鑒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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