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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補償基準價(河南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3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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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滁州農村拆遷補償標準

滁州市國有土地上有兩種補償方式:1、產權交換式補償。2、貨幣補償。滁州市產權交換式補償:1、滁州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遷貨幣補償方式:1、房屋價值補償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3、其他補償項目。

一、滁州農村拆遷補償標準      1、房屋價值補償標準,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征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4、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二、《滁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滁州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承擔城市房屋拆遷日常管理工作。      土地、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司法、民政、公安、文化、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及拆遷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本辦法規定,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拆遷工作,保證城市房屋拆遷順利進行。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應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按規定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建設用地批準書;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和資金監管協議。      第七條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拆遷范圍、方式、期限;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結構、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積、產權產籍等基本狀況;      (三)拆遷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      (四)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標準、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設計圖和地點;      (五)臨時過渡方式及具體措施;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的同時,及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準的拆遷范圍,不得超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范圍,應當包括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該項目建設用地以外的代征道路、綠化及其它退讓紅線等需要拆遷的范圍。      建設項目在原使用土地上、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拆遷范圍時,應根據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以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核定拆遷范圍。      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變更拆遷范圍或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延期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實施房屋拆遷,應當遵守市容、環境保護、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環境清潔。      第十二條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其拆除房屋的工作應當納入拆遷計劃。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三條拆遷范圍確定后,自拆遷公告之日起,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抵押和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有關部門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書面通知載明的暫停期限內,就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辦理的相關手續無效,并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四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及支付期限;      (二)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      (三)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時間、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六)違約責任和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五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對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六條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七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嚴格履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期限內拒絕搬遷或者發生其他糾紛的,拆遷人可以依據拆遷協議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因拒絕搬遷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拆遷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具體程序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進行。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除依法需要停止執行的情形外,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的,按照《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拆遷被拆遷房屋的共用設施。      第二十二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同意,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轉讓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在30日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及時變更所簽協議中的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實行專項資金制度。拆遷人應將補償安置資金存入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與拆遷人、資金存儲的銀行三方簽訂《資金監管協議》。      前款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不少于被拆遷房屋總建筑面積乘以上一年同類地段、同類性質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拆遷人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折價計入。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時,應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拆遷人不得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并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資金的使用進行審查,作出審核決定。      第二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收集下列房屋拆遷資料,加強對拆遷檔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      (一)房屋拆遷建設的有關批準文件;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及其調整資料;      (三)委托拆遷合同副本;      (四)拆遷過程中的行政執法文書;      (五)與拆遷有關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六條對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的認定,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標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積為準。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經負責房屋產權登記的管理部門變更登記的,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      第二十七條拆遷范圍內的違法建設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其所有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拆除違法建設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按該建筑工程原實際造價給予30%—50%補償,不予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和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市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依據,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物價、土地等部門,確定貨幣補償基準價格(含各縣、市),報市政府批準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三十條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地段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一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鑒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建房地產估價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前款規定的專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從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名冊中采取隨機方式抽取。      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以鑒定結論作為裁決機關裁決的依據;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裁決機關裁決的依據;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人屬于生活特殊困難戶,其被拆遷住宅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所在地市、縣城市人均建筑面積的,實行產權調換時,拆遷人應當提供不低于所在地市、縣城市人均建筑面積的房屋作為安置房。安置房價格高于被拆遷房屋價格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前款規定的生活特殊困難戶,是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戶。      第三十三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提供不少于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的安置房,并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新建安置房,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并經驗收合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拆遷入不得擅自進行安置,并不得停止臨時安置補助費的發放。      第三十五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六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折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助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遷往安置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拆遷人應當自搬遷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為房屋承租人安排過渡房屋的,拆

棚戶區拆遷最新補償標準2023

棚戶區拆遷最新補償標準2023:
1、原有房屋本身價值的補償;
2、搬遷費;
3、過渡費;
4、停產停業損失費。
過渡費包括:
1、如選擇產權調換,過渡期內被征收人自行臨時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2、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臨時安置費;超過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臨時安置費;
3、過渡費標準根據縣、區政府針對此拆遷項目下發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和安置方案》確認,該方案應當合理,并向被拆遷人公告并征求被拆遷人意見。
綜上所述,如改造范圍內有門面房或者商鋪,實行產權調換的,過渡期內,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積,每月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補償標準為貨幣補償基準價的5‰;實行貨幣補償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標準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貨幣補償基準價的確定標準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

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20%;

對承租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80%。

3、拆除房管部門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同2;同上。

4、拆除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宗教團體所有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同3;對承租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市場評估價×80%。

擴展資料

《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照所確認的房屋面積和用途,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用途應當依據房屋所有權證(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賃證)和房屋登記簿確認。房屋所有權證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簿所載內容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載內容為準。

第十六條 對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七條 房屋無有效證照,但在1986年航拍圖上有標注且產權歸屬明晰的,可以結合1986年底前最鄰近年份的地形圖確定房屋面積給予補償;1986年底前地形圖無標注的,可以結合1986年后最鄰近年份的地形圖確定房屋面積給予補償。

前款房屋屬于個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屬于單位的,根據土地原用途,按照辦公或者生產用房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方式。

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包括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按時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搬遷獎勵。

第十九條 征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工程性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

第二十條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套內建筑面積“征一補一”。異地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征收區域與產權調換區域房屋市場價格,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合理的面積調整系數。

第二十一條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產權調換房屋實際公攤系數計算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產權調換建筑面積基礎上,每戶可以增購不超過15平方米建筑面積,增購價格按照建筑安裝成本價計算。被征收人房屋面積增購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裝成本價增補至50平方米建筑面積。

根據前兩款確定的建筑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鄰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積按照建筑安裝成本價結算差價,減少的建筑面積按照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

第二十二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房屋證照記載的用途,按照市場評估方式計算、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三條 征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貨幣補償基準價,結合被征收房屋結構、成新、層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計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調查登記情況,出具分戶評估報告。

進行預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結合市場變化情況,對各類房屋預評估的貨幣補償基準價進行修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貨幣補償基準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房屋基準價是什么意思

基準價是城市房屋 拆遷 政策中的名詞,即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是指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年度或半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市場交易的平均單價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對被 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 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如是農村 集體土地 上房屋,需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給予相應貨幣補償,并給予同等面積的 宅基地 來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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