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發生需要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又分為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在此,只對一般要件加以闡述,其構成要件有四: 1、必須一方獲得財產利益。 (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范圍。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客觀上仍然可以歸結為利益的增加。 2、必須他方受損失。 他方受損失,是不當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條件,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財產損失。 3、必須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結果。 4、必須受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法律客觀: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使他人受到損害而自己獲得一種不正當的利益。如出納員因疏忽多支付了款項,出借人重復接受借款人的還款,受托人轉交財物而誤交了對象等。這種因不當得利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因不當得利財產受到損害的一方是債權人,有權請求對方返還其利益;因不當得利而獲得財產的一方是債務人,負有返還其所得利益的義務。不當得利的產生沒有合法的依據,所以雖屬于既成事實,但也不受法律保護,反而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構成不當得利之債應符合四個條件: 第一,要有一方獲得利益。受益人因不當得利取得的財產,使自己的財產增加而受益。例如,劉某在某郵局開設一整存整取賬戶,到期后委托其妹妹去郵局提款,由于當日電腦主機發生故障,利息多計。再如,郵局營業員收寄大宗郵件時,由于計算上的錯誤,少收了穿件人的資費,寄件人這筆應繳而未繳的資費,也屬于不當得利。 第二,是他方利益受到了損害。一般說,有兩種情況:或因對方受益使自己的財產不應減少而減少,或因對方受益使自己的財產應增加而沒有增加。 第三,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害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一方獲得利益的原因是另一方蒙受損失的結果;反過來說,一方財產受到損害,是由于對方從中獲得了不合法的利益。 第四,一方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就是說,受益人在不當得利之債獲得的利益沒有合法的原因和權利。 構成不當得利之債應符合四個條件:第一,要有一方獲得利益。受益人因不當得利取得的財產,使自己的財產增加而受益。例如,劉某在某郵局開設一整存整取賬戶,到期后委托其妹妹去郵局提款,由于當日電腦主機發生故障,利息多計。再如,郵局營業員收寄大宗郵件時,由于計算上的錯誤,少收了穿件人的資費,寄件人這筆應繳而未繳的資費,也屬于不當得利。第二,是他方利益受到了損害。一般說,有兩種情況:或因對方受益使自己的財產不應減少而減少,或因對方受益使自己的財產應增加而沒有增加。第三,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害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一方獲得利益的原因是另一方蒙受損失的結果;反過來說,一方財產受到損害,是由于對方從中獲得了不合法的利益。第四,一方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就是說,受益人在不當得利之債獲得的利益沒有合法的原因和權利。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現在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現在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后剩余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對于后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于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
3、利益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并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4、沒有合法的根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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