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 ,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 《消防法》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并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第四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 (二)違法使用明人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三)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四)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五)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有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 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條 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警告或者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有違反本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火災事故人員傷亡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三種: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等級劃分
新的火災等級標準由原來的特大火災、重大火災、一般火災三個等級調整為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火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重大火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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