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是否屬于爆炸性危險物質
煙花爆竹不屬于爆炸性危險物質。由于煙花爆竹的普遍被接受性、娛樂性、爆炸力被分散性等特點,將煙花爆竹認定為爆炸物會夸大打擊面,也與普通民眾的認識觀念、傳統習俗不符,因此,沒有將煙花爆竹認定為爆炸物。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有何不同
1、犯罪主觀方面區別。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故意犯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是過失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區別。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在客觀上以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不構成犯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為,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都作犯罪處理;
3、犯罪完成形態區別。投放危險物質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犯罪主體區別。投放危險物質罪年滿14周歲即可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年滿16周歲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標準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條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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