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于電子證據的規(guī)定
法律主觀:
電子證據是計算機網絡科技與法律相結合的一種新的證據類型。
一、刑事訴訟電子證據取證規(guī)則
1、刑事電子證據的真實性。電子證據固有的脆弱性的特征使得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的審查成為電子證據證明力審查中的重中之重。
2、刑事電子證據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電子證據的形式以及收集、提取、保全電子證據的程序和辦法必須符合法律要求。
3、刑事電子證據的關聯(lián)性。關聯(lián)性是證據的本質屬性,指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一定聯(lián)系,并對證明該事實有實際意義的證據特性。
二、電子證據的檢驗
電子證據檢驗的目的主要在于認定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文件的原始性和真實性。目前,電子證據檢驗的方法主要有:
1、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通過運行特定的程序對電子證據的形成過程進行檢查及驗證。包括對形成和存儲電子文件的技術設備的質量和性能的可靠性檢查,和對電子證據的形成過程進行技術檢驗。
2、利用技術設備對電子證據所反映的內容真?zhèn)芜M行鑒別。作為電子證據的數據以電信號代碼形式貯存于計算機各級存貯介質中,輸出的數據和信息多以不可直接讀取的形式出現(xiàn),必須用相應的電子設備和技術方法方可被反映、被感知。
三、電子取證應嚴格規(guī)范取證程序
鑒于電子證據本身所具有的無形、多樣和易被破壞等特點,任何人為因素或其他不定因素導致的對電子數據的修改、刪除、覆蓋都無形當中加大了電子證據取證的難度,因此電子證據取證工作是相對困難的,必須要掌握一定的計算機知識,依照準確嚴格的方法和程序。
保護證據現(xiàn)場。證據現(xiàn)場的保護是電子取證的前提條件,也是電子取證程序的第一步。
法律客觀:
《中國刑事訴訟法》電子證據可以作為訴訟證據電子證據是存儲于磁性介質之中,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訴訟證據。反對電子證據作為訴訟證據的人認為,電子證據可能由于人為因素以及網絡環(huán)境和技術限制等原因無法反映客觀真實情況。但是其他傳統(tǒng)類型的證據在真實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沒有弊端的。例如,中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一切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成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一切證據必須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這些規(guī)定表明任何證據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證屬實”。依此邏輯,電子證據只要“查證屬實”,就可以與其他證據一樣成為訴訟證據。
法院對電子郵件證據如何認定
電子郵件一定程度上可作為有效證據,但應該定位為次要的證據,審查電子證據時,要通過案件的整體情況,結合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綜合認定,不宜僅依據當事人是否申請鑒定及是否以公證形式固定證據。
而簡單否認或采信證據的效力,法官建議用人單位在使用電子形式向勞動者進行送達、公示之前,應與勞動者進行相應的書面約定,確定勞動者知悉并認可此種送達方式,并明確勞動者所有的辦公系統(tǒng)用戶名、電子郵箱地址、手機號等。法官還建議完善司法解釋對于電子證據的認定規(guī)則。
擴展資料:
法院有效證據種類規(guī)定:
1、書證、物證: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xiàn)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lián)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jié)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
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lián)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tài)。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tài)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guī)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3、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zhí)法人員所作的關于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并制作詢問筆錄。
同時,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4、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于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5、鑒定意見:是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y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6、現(xiàn)場筆錄: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在現(xiàn)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xiàn)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
現(xiàn)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xiàn)場筆錄上應當有執(zhí)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xiàn)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guī)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xiàn)“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fā)生的現(xiàn)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應當制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8、電子數據: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fā)布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證據
人民網—法官建議完善司法解釋對于“電子證據”認定規(guī)則
論電子證據的司法鑒定
論電子證據的司法鑒定
摘要:電子證據的司法鑒定面臨技術規(guī)范和法律規(guī)范均不明確的問題。對于電子證據,需要以科學技術的手段確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在完善司法鑒定機構管理制度和司法鑒定人管理制度,增強電子證據司法鑒定規(guī)范性的同時,修改和完善電子證據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質證程序和救濟程序。
關鍵詞:電子證據;司法鑒定;制度規(guī)范。
隨著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向社會生活滲透的不斷深入和廣泛,電子證據在訴訟中的運用也越來越常見。然而,“電子證據同傳統(tǒng)證據相比,本質的不同在于真實性方面:我們既無法用肉眼看出電子證據是否屬實,通常也不能從電子證據本身入手判斷其是否屬實”[1],于是,運用“從科學技術的角度幫助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真實和確認證據”[2]的司法鑒定方法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法性進行鑒別就成為電子證據運用于訴訟活動的關鍵。因此,電子證據的司法鑒定理應成為電子證據研究領域中的一個重要方面。
1問題的提出。
與其他傳統(tǒng)證據一樣,電子證據在訴訟活動中被用作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必須具備證明能力和證明力,需要以科學技術手段、法官自由心證、雙方當事人質證等方式予以審查和甄別。但是,電子證據具有虛擬性、易刪改性和智能性,使電子證據的司法鑒定面臨更多的技術性困難。在美國,有眾多專業(yè)研究計算機取證的機構和電子證據分析與鑒定的專業(yè)軟件。其中,最著名的軟件系統(tǒng)Net Threat Analyzer利用人工智能中的模式識別技術,用于分析Slack磁盤空間、未分配磁盤空間、自由空間中所包含的信息,研究交換文件、緩存文件、臨時文件及網絡流動數據,發(fā)現(xiàn)系統(tǒng)中曾發(fā)生過的E-mail交流、Internet瀏覽及文件上傳、下載等活動。但是,在我國,計算機技術和電子證據司法鑒定技術均起步較晚,“自主研究電子證據鑒定技術,開發(fā)適合我國國情的、能夠全面檢查計算機與網絡系統(tǒng)的工具與軟件已經迫在眉睫”[3]。
當然,電子證據的司法鑒定不僅僅是一個技術問題,更是一個訴訟制度和價值目標的實現(xiàn)問題。為實現(xiàn)司法公正,電子證據的司法鑒定需要有明確而具體的法律依據。但是,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當前的立法對電子證據的概念、法律地位等基本問題以及取證規(guī)則、認證規(guī)則等均沒有相對統(tǒng)一的認識和規(guī)定。在法律未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電子證據的審查、運用等司法實踐很難統(tǒng)一,有時為了避免爭議,實務部門就采取回避使用電子證據的辦法,將電子證據轉化為其他形式的證據,如將電子郵件的內容轉化為口供或勘驗檢查筆錄、將網絡日志的內容轉化為證人證言等。
而在本來就“多頭鑒定”、“重復鑒定”、“自偵自鑒”等亂象叢生的司法鑒定領域,法律規(guī)范的缺失更易使電子證據司法鑒定的中立性、權威性和公正性受到質疑。
綜上,電子證據的司法鑒定面臨技術規(guī)范和法律規(guī)范均不明確的困境,使得司法鑒定與司法公正可能存在或已經存在的緊張關系更趨惡劣,因而也更具分析和解決的迫切性。
2電子證據司法鑒定的證據制度。
電子證據應具有任何證據應具備的證據特征或法律特征,即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前者指電子證據能夠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能力或資格,后者指電子證據對案件事實具有的證明作用及其程度。從司法鑒定的角度看,需要以科學技術的手段予以確認的電子證據的證據特征包括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1電子證據的真實性。
電子證據具有虛擬性和易刪改性。一方面,電子證據所記載的內容必須借助一定的設備或軟件才能轉化為人們可以認知的信息,了解信息內容及判斷真?zhèn)涡枰獙iT的技術手段;另一方面,正常活動中的電子證據的生成、閱讀、存儲、刪改或傳輸,與非法活動或故意破壞中的電子證據的生成、閱讀、存儲、刪改或傳輸形成的電磁痕跡基本相同,非經專門技術或軟件不能區(qū)分,故通過司法鑒定分析和確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對訴訟活動至關重要。
在技術設備能夠達到要求的情況下,通常可以采取正面確認的方法對電子證據的真?zhèn)芜M行鑒定。例如,2008年被告人楊某被控強了一名8歲女孩。依據楊某的戶籍登記和楊某本人供述,楊某出生于1993年11月,案發(fā)時年滿14周歲,依據《刑法》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楊某的父親向法院提出,楊某的戶籍登記有誤,楊某實際出生日期為1994年11月,并向法院提交了村委會證明、鄰居證言,以及楊某出生時繳納計劃外生育罰款的收據等證據材料。為了查清楊某的真實年齡,辦案人員委托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協(xié)助調查。該司法鑒定中心運用先進的克隆技術以及解密技術,對硬盤上刪除的數據進行恢復,并運用解碼技術對系統(tǒng)解密,分析對照所得數據,發(fā)現(xiàn)了楊某的出生日期1994年11月是在2008年11月變更的這一重要事實,法院因此認定楊某在犯罪時已年滿14周歲,應當承擔刑事責任[4]。
在技術設備難以對電子證據內容的真實性作出鑒別時,可以采用側面推定的方法。這是因為,電子證據的生成、存儲和刪改依賴特定的計算機設備,必須在特定的虛擬電子信息環(huán)境中進行,因此,可以從電子證據生成、存儲和刪改的計算機設備或軟件系統(tǒng)的可靠性來推斷電子證據的可靠性。由于電子證據的虛擬性和易刪改性,從正面證明其未做刪改或未被非法使用等常常是非常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行的,“而從技術上講,如果電子證據所依賴的計算機等系統(tǒng)的軟硬件是可靠的,該系統(tǒng)有防止出錯的監(jiān)測或稽核手段,而且其運行過程是正常的,那么該電子證據就已經具備了足夠的可靠性保障,應當足以推定其可靠性,除非另有相反證據推翻推定。”[5]也就是說,除了直接鑒定電子證據本身,司法鑒定人還可以通過鑒定電子證據生成、傳輸和存儲的計算機設備及其軟件的可靠性來鑒別電子證據的可靠性。
2.2電子證據的完整性。
一般來說,傳統(tǒng)證據的完整性是比較明顯的,不需要以司法鑒定予以確認。但是,對于電子證據來說,刪改電子證據其實是刪改電子證據的電磁痕跡,這是肉眼或顯微鏡等觀察儀器所難以察覺的。實踐中,很多電子數據都是不完整的,其常常會被人為地破壞存儲介質或被直接刪除與案件相關的數據。因此,對電子數據常常需要通過技術手段恢復數據信息,還原數據原始狀態(tài)。
對于電子證據的完整性,同樣有正面確認和側面推斷兩種方法。正面確認,是指直接以科技方法或專門軟件分析、鑒別電子證據本身的完整性。例如,2007年,某市曾發(fā)生假票案件,犯罪嫌疑人把用于制造假票的電腦進行了拆解,看上去所有的犯罪證據都已蕩然無存。司法鑒定專家利用特有的數據恢復技術,從計算機硬盤中找到了包含偽造票據字符串的數據模塊,成為法院定案的主要證據[6]。側面推斷,則是通過分析和鑒別電子證據所依賴的計算機設備或軟件的完整性推斷電子證據的完整性。例如,加拿大《1998年統(tǒng)一電子證據法》第5條規(guī)定,當某計算機系統(tǒng)或其他類似設備在所有關鍵時刻均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或者,即使不處于正常運作狀態(tài),但其不正常運作的實施并不影響電子記錄的完整性,并且沒有其他理由對該電子記錄系統(tǒng)的完整性產生懷疑的情況,可以推定電子記錄或存儲該電子記錄的電子系統(tǒng)具有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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