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許可證辦理條件: (1)出版單位已完成該出版物的工商注冊登記; (2)該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零售等相關業務; (3)出版單位應當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法律客觀:《出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領取出版許可證。登記事項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出版單位領取出版許可證后,屬于事業單位法人的,持出版許可證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依法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屬于企業法人的,持出版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業務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 未經許可并辦理相關手續的,不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得復制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法律分析: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需要的條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
(2)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零售業務;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
(1)《出版物零售企業設立申請登記表》;
(2)《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公司章程(個體工商戶無需提供);
(4)資信證明(個體工商戶無需提供);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6)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負責人任職證明;
(7)經營場所產權證明;
(8)房屋租賃協議;
(9)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10)經營場所方位圖;
(11)標明場所總面積、各區域面積的布局平面圖;
(12)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出版物零售的,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13)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需提交所依托的信息網絡情況。已經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出版物零售業務單位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自開展網絡出版物零售業務15日內到原批準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 第七條 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批發業務; (三)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的住所。
需要你提供申請書;工商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場所情況及使用證明;一寸免冠照片3張;職業資格證;出版物來源證明(進貨單)資料,然后直接去工商局辦理即可。
許可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法人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反映企業法人業務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是企業法人業務活動范圍的法律界限,體現企業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
《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這就從法律上規定了企業法人經營活動的范圍。經營范圍一經核準登記,企業就具有了在這個范圍內的權利能力,企業同時承擔不得超越范圍經營的義務,一旦超越,不僅不受法律保護,而且要受到處罰。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批發申報材料:
1、到省新聞出版局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審批表;
2、申請書,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本來源、資本數額等;
3、企業章程;
4、注冊資本500萬元的資信證明;
5、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進入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 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寫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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