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減刑新規定
我們都知道,職務犯罪針對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職務犯罪也是可以申請減刑的。那么,職務犯罪減刑新規定有哪些呢?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說一說職務犯罪減刑新規定有哪些,希望整理的知識可以幫助到大家,也能夠為大家答疑解惑一、職務犯罪減刑新規定 1、職務犯罪、金融犯罪等從嚴控制
這次新出臺《規定》對職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應當從嚴控制減刑、假釋的罪犯,新增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從嚴的規定。 2、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五年內不予減刑 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于因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同時還規定,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這些規定都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規定》新增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為無期徒刑后,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規定》明確,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3、死緩減刑后,實際執行十五年以上才可假釋 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減刑、假釋的規定過于原則,實際操作問題目前主要靠司法解釋細化和明確。近年來全國減刑、假釋案件平均每年在60萬件左右。減刑、假釋的司法實踐中,遇到不少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亟待研究解決。例如,如何界定減刑、假釋性質問題,如何科學設置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以保障刑罰最佳執行效果問題,如何均衡適用減刑、假釋以更好發揮假釋功能問題,如何完善財產性判項的執行與減刑、假釋的關聯機制問題。對這些問題進行統一明確的規范是各地的強烈呼聲,也是進一步統一減刑、假釋工作的辦案理念和標準,確保案件辦理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 《規定》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實際執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釋,該實際執行時間應當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如果大家還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也提供在線法律知識咨詢,歡迎大家進行法律知識咨詢。
聽說對三類犯罪的減刑出臺新規定
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涉 黑犯罪等罪犯(以下簡稱三類罪犯)減刑有嚴格的規定和程序。國家對此有嚴格規定。但并不是說不能減刑。具體規定如下 :
對依法可以減刑的三類罪犯,必須從嚴把握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
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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