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結果去哪個法院執行
仲裁裁決可以向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進行執行。我國的法律規定,仲裁是法院的一類判決決定,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一方如有異議的,應積極的想這類仲裁法院提出辦理,如拒不執行的,相關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裁決。
一、仲裁裁決向那個法院申請執行 可以向對方當事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所需材料有哪些? 1、仲裁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復印件副本。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5、雙方送達回執復印件。三、申請仲裁的期限是怎樣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年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從2008年4月1日開始,根據2007年10月28日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到了兩年。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仲裁裁決需要提供相關的仲裁判決時,我國的辦理仲裁裁定的部門,對這類法律文書進行核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的,由這類裁決部門進行辦理。相關的辦理時間應在6個月內執行結束,確保公民的合法法律權益進行辦理。
仲裁書生效后怎么執行
法律主觀:
仲裁裁決從簽字的那一刻起就開始生效了。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超過15天沒有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不執行仲裁裁決的話,仲裁結果生效。
法律客觀:
《仲裁法》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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