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一方隱瞞或者轉移收入的問題,依據中國目前法律規定,還沒有很好的辦法予以解決。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如果離婚時遺漏財產,可以在離婚后,自發現財產之日起兩年內起訴要求分割,或簽訂離婚協議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申請撤銷要求重新分割。這給了當事人一個較長的取證、發現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查獲老公的隱匿財產
1、通過電腦、手機中的證券軟件中查詢
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這是最容易實現目的的方法。
有炒股經驗的人都知道,用電腦或手機操作需要下載一個證券公司的APP軟件,每次登陸時要輸入密碼。
是賬號往往會保留下來,所以可以打開該證券公司的APP軟件,把其賬號摘抄下來,達到取證目的。
2、通過對方銀行賬戶中的交易明細中查詢
證券賬號必須綁定一個銀行賬號作為資金賬號,上一篇我教了大家如何查詢銀行賬戶,可以申請查詢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通過明細中查詢證券賬號。
當然,有部分銀行的交易明細并不會顯示具體賬號,只會簡單的顯示為“銀證轉賬”。
這時候我們就需要以此作為基本線索向法院提出,要求對方提供該證券賬戶中的交易明細以及現持股票情況。
3、留意家中的是否留有對方開戶時的單據或證券賬戶卡
可以在家中尋找是否有對方在開戶時留下的單據或者證券賬戶卡,這些資料都會有對方證券賬號的信息。
很多人會有一個誤區,離婚不就是夫妻雙方平分財產,委托律師沒有很大的必要。
相信讀完我兩篇筆記的小紅薯會有不同的認識,一名律師,特別是專業律師,在離婚訴訟中是很重要的。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如果不能把轉移、隱匿的財產找回來。
那實質是嚴重損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因此,建議在涉及財產糾紛時,及時委托專業的婚姻律師介入。
而且婚姻存續期間,對方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訴訟時
一、 離婚訴訟 中一方隱瞞財產怎么辦 離婚 時分割財產,首先要分清哪些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屬于 夫妻個人財產 ,然后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在此期間,一方為達到多占財產的目的,有可能把本應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采用隱藏、隱瞞等手段,以逃避分割。 如在離婚期間另一方發現對方有隱瞞 共同財產 的,可要求對其財產進行分割,但有時由于種種原因,另一方也許在離婚后才會發現一方有隱瞞共同財產的行為,此時,另一方依據 婚姻法 的有關規定,可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法院再次分割被隱瞞的財產,當然提起再次分割財產的訴訟,應遵守有關 訴訟時效 的規定,即為當事人發現該隱瞞的財產次日計算三年內。 而且,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該財產的,法院可依法對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判決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 債務 , 債權人 以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根據這部司法解釋,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說,“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我們知道,其實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是肯定要對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作出分割處理,至于實際該如何來分割,如果有約定的話就按照約定進行,沒有約定同時也因此產生了爭議的,也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的。不過有些時候,可能會出現一方為了獲取更多的財產,而故意隱瞞對方一部分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做就會給另一方利益造成損失,當然在被發現存在這一情形之后,往往是會對其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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