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了債務誰來負責
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百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借款人死了債務誰來負責,根據實際的情況分析:
1、欠錢的人死了錢需要還,一般是由繼承人進行償還,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先行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應當繳納的稅費及債務,繳納稅費及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2、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但是如果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不愿償還,那么債權人的債權在使用債務人遺產償還后不足部分或者債務人無遺產可以償還,債權人的債權或債權不足部分將徹底消滅,無法得到補償。
坐牢了貸款還不上怎么辦
具體債務人被判刑坐牢之后,欠下的債務怎么還要看具體情況。
1、借款人銀行賬戶有足夠的余額;
2、貸款有共同借款人;
3、貸款有擔保人;
4、貸款有抵押物;
5、貸款由配偶償還;
6、借款人有其他資產可供拍賣;
7、借款人無任何財產可執行。但是法院做出終本處理,并不代表著借款人不用償還,等借款人出獄之后,有一定的收入來源,那銀行隨時可以向法院申請重啟案件,這樣借款人即便出獄之后仍然需要償還欠款。
綜上所述,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百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債務人死亡后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關于債務的處理具體情況具體討論: 1、遺產未分割的,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余,繼承人才能進行繼承。 2、遺產分割結束的,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按比例清償。最高的償還數額以繼承的數額為限。 3、如果繼承人、受遺贈人都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或者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務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
法律客觀:
債務人死亡后,債權人應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利呢?能否用債務人的遺產來折抵呢?針對這類問題,以下提供了相應的法律規定,讓大家知道以后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應該怎么面對。一、債務人死亡后債務處理的法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二、債務人的概念: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_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人死后債務由誰償還?
一般人死后的債務就會由債務人的遺產來進行償還,如果存在的遺產不_清償此債務的話,那么對于剩下的債務,其他人是沒有償還的義務,但如果繼承人自愿的承擔這筆債務,那么就會除外。
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后,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后,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
當然,繼承人如果自愿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應該把死者個人的債務與家庭債務區別開。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員的名義去借債,借來之后用于家庭生活,這個家庭成員死后,不應把這筆債務算在他個人身上,而應該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遺產無人繼承,也無人接受遺贈,這些遺產應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有關單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債務也就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
對于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而沒有繳納的,和清償一般債務一樣,以死者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以全部遺產折價繳納稅款后,仍欠稅款,繼承人若自愿代繳,盡管其沒有這個義務,也不應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債務由誰借的錢就會由誰來進行償還,不管當事人是否死亡都只能由個人的財產來進行處理,只要當事人死亡之后就會由留下來的遺產來進行清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繼承人愿意承擔的就會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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