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種類具體有哪幾種
一、 治安處罰 種類具體有哪幾種 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10條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 的種類有: 警告 、罰款、 行政拘留 、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 驅逐出境 。 二、未成年人違反治安應承擔責任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 監護人 嚴加管教。 三、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應承擔責任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四、哪些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1)情節特別輕微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3)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5)有 立功 表現的。 五、哪些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0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1)有較嚴重后果的;(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證人 打擊報復的;(4)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六、擾亂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交通行駛秩序和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如何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2)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5)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一般是受《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整,此時因為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同時又有處罰的必要,因而才會給予行為人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法律中規定的治安處罰種類就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而針對那種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則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哪些法律分析:
(1)警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種最輕的處罰,適用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違法后態度較好的人。警告更多體現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評教育,仍屬行政處罰,不論受處罰者是否同意,具有強制性,并遵循處罰程序。(2)罰款。這是比較普遍的一種處罰形式,是要求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行政處罰。(3)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時間內拘禁留置于法定處所,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治安行政處罰方法,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嚴重的人,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處罰。(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在處罰性質上屬于資格罰的范疇,被處罰的主體因此失去了繼續進行某種活動的資格。(5)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適用對象僅限于外國人,且屬于附加處罰,一般不得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程度強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衍生問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盜竊處罰標準?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
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一、警告:
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種最輕的處罰,適用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違法后態度較好的人。警告更多體現出的是
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評教育,仍屬行政處罰,不論受處罰者是否同意,具有強制性,并遵循處罰程序。
1、警告的適用條件:
(1)初犯、偶犯;
(2)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認錯態度好的情形;
(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的情況。
2、警告處罰具有兩個特點:
(1)充分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2)警告使用方便。
二、罰款:
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強制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治安管理處罰。
罰款的目的是使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經濟上受到損失,從而受到觸動、教育,并改正錯誤,以后不再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在決
定罰款處罰時,根據每個具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態度等情況,分別適用不同的罰
款檔次,在法定幅度內,合理確定罰款數額。
1、罰款具有如下處罰幅度:200元以下、2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500元
以上3000元以下、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2000元以下、3000元以下和5000元
以下。
2、公安機關在適用罰款處罰時要注意兩個問題:
(1)罰款要力求客觀合理,符合錯罰相當原則;
(2)要嚴格履行罰款的法律手續。
3、罰款的收繳:
(1)罰繳分離。
罰繳分離是指做出罰款決定的機構應當和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根據法
律規定,公民或法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
(2)當場收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
①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②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
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③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當場收繳應出具收據,否則被處罰人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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