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經過開庭審理、討論和表決,對案件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結論性判斷后,要將裁決結果以書面形式進行陳述即制作裁決書。
一、仲裁裁決書有什么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審理后,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作出的裁判,標志著案件審理的終結。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處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
裁決作出后,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決作出后,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1、證據條件: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提出充足、確鑿的證據。只要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上述六種撤銷仲裁裁決情形中的一種情形,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2、申請的法院: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3、申請期限: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不得對仲裁裁決提出任何變更、無效、撤銷等請求。
三、仲裁裁決書的作用有哪些
仲裁裁決書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助于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委員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從而解決糾紛,確認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有效地約束雙方當事人。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的效力與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相同,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如果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內容,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 勞動爭議 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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