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重傷鑒定標準
輕傷,重傷是以《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為鑒定標準。在刑事案件中,法醫進行傷情鑒定的判定標準是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根據該標準,人體損傷程度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微傷三個等級。具體的判決情況也還是需要看根據機關來判斷。國家對于這種情況的鑒定標準表述還是很清楚的。
一、輕傷與重傷的區分標準:
1、輕傷是指故意傷害導致人肢體或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其他器官收到部分障礙,主要有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2、重傷主要包括嚴重一級和嚴重二級損害。
二、輕傷二級包括以下:
1)面部單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4.5cm以上;多個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6.0cm以上。
2)面頰穿透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層裂創,皮膚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
4)面部塊狀瘢痕,單塊面積3.0cm2以上或多塊面積累計5.0cm2以上。
三、輕傷的量刑標準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不構成犯罪,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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