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與判決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調解書送達后,就產生以下后果:
(1)當事人不能以經過調解解決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另一方再行起訴;
(2)調解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當事人不得上訴;
(3)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書送達后,如發現確有錯誤,當事人可以申訴,人民法院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司法調解亦稱訴訟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司法調解以當事人之間私權沖突為基礎,以當事人一方的訴訟請求為依據,以司法審判權的介入和審查為特征,以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益為內容,實際上是公權力主導下對私權利的一種處分和讓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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