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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首頁 > 移民2025-01-17 01:05:33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如何理解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釋義】 本條是關于現役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 這次修改婚姻法對本條的規定進行了完善。 一、對軍人婚姻特別保護的意義 軍隊是執行國家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軍人是從事軍事工作的特殊人員,他(她)們擔負著保衛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保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防御外來顛覆和侵略的艱巨任務,為了祖國和人民的安寧日夜戰斗在國防崗位上。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維護軍隊穩定的需要,有利于維護部隊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維護軍隊的穩定,符合我國的國情和軍情,對于消除軍人的后顧之憂,激發保家衛國的熱情,增強部隊戰斗力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是擁軍優屬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從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到1980年的修改,我國的婚姻法都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問題作了特殊規定。這種特別規定,體現了軍人婚姻歷來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和特別保護。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早在紅軍時期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就規定:“紅軍戰士之妻要求離婚,須得其夫同意。”抗日戰爭時期頒布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規定:“抗日軍人之配偶,非于抗日軍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為離婚之請求。”1950年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確規定:“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1980年公布的現行婚姻法在確立婚姻自由原則的同時,再次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l997年公布的國防法規定:“國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同年公布的新刑法也對破壞軍婚罪作了規定。這充分說明,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并作為有關軍人婚姻立法遵循的重要原則,這項政策和原則至今沒有改變。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并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實行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同時,由于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國家對軍人婚姻,又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和政策,它既體現在“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也體現在軍人擇偶必須遵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軍人配偶也享受國家和社會給予軍婚家庭的優待和照顧。 二、需要完善的問題 1980年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有的部門和一些法律專家認為,該條規定不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則,特別是軍人一方有家庭暴力等重大過錯時,其配偶要求離婚還須該軍人同意,更不合理,建議刪去該條規定,或者修改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有的部門認為,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新時期兵役制度改革后,基層軍官和士官結婚后與配偶分居兩地的情況仍很普遍,對軍人婚姻依法實行特別保護,對于消除軍人的后顧之憂,維護軍隊穩定,增強部隊戰斗力有著積極的作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基本上也能解決因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準予離婚的問題。因此,這個司法解釋是可行的,要求保留婚姻法保護軍婚的規定,對該條內容不作補充、修改。 立法機關認為,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是必要的,但是,對于軍人一方有過錯的,也應作相應的規定,以保護其配偶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專家的意見,在“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之后增加規定“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三、適用這一規定應注意的問題 (一)本條適用的主體 該條規定適用的主體是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 1.現役軍人,指有軍籍的人,包括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具體包括: 現役軍官:被任命為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并授予相應軍銜的現役軍人。 軍士長,專業軍士:均屬士官、志愿兵役制士兵。軍士長是指被任命為基層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現役士兵。專業軍士是指服現役滿5年以上,自愿繼續服現役,經批準擔任專業技術工作的現役士兵。 軍士、兵: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軍銜的義務兵役制士兵。他們中間的絕大多數由于年齡尚幼,不具備結婚的年齡條件,因此一般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雖然不屬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編制序列,但是在婚姻問題上仍按現役軍人婚姻問題處理。 現役軍人不包括:一是在軍事單位中未取得軍籍的職工;二是退役軍人,包括復員軍人、轉業軍人、退休軍人、離休軍人以及退役的革命傷殘軍人;三是在地方擔任某種軍事職務的人員。如不屬于軍隊編制的在武裝部工作的干部、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的預備役士兵。 2.現役軍人的配偶,指同現役軍人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并領取結婚證的非軍人一方。也是本條的主體。 (二)不適用本條規定的兩類軍人離婚案件 1.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則不是該條調整的對象。本條的立法意圖,是以一定方式限制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實現權,從而對軍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別支持。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不管由誰首先提出離婚訴訟,若要適用本條的規定,則必然會妨害另一方軍人的利益。這與該條特殊保護軍人婚姻的立法意圖不相符合。 2.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主動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本條的規定,應按一般離婚糾紛處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于1980年發布了《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該文件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現役軍人不同意的處理 如果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都比較好,人民法院應配合現役軍人所在單位對軍人的配偶進行說服教育,勸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正確對待婚姻問題,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確實無法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工作,經其同意后,始得準予離婚。 (四)需征得軍人同意的例外情況 “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是針對“須得軍人同意”而說。“須得軍人同意”不是絕對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非軍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但過錯限定在“重大過錯”而非一般的過錯。哪些屬于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將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總之,處理涉及軍人的離婚問題,有關部門必須慎重對待,從嚴掌握。 四、該條規定與離婚法定理由的關系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的法律意義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法定離婚理由屬于普通條款的范疇,這一原則界限,廣泛適用于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準確地區分和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從而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通過判決的形式決定是否準予離婚。而本條是只適用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案件的特別條款。是從維護軍隊穩定的大局出發,作出的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的規定,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在處理非軍人要求與軍人離婚的訴訟案件中,應首先適用本條的規定。 五、對于破壞軍人婚姻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給予堅決打擊 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的規定,只是保護軍人婚姻的民事法律措施。如果此類糾紛是由于第三者破壞軍婚造成并且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2023婚姻法離婚民法典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離婚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訴訟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居住達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關于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訴狀中應注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
定期開庭。
法庭審理后,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只要其中一方符合這些條件的,另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都會判決雙方離婚。普通的離婚案件法院會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這可以使許多由于一時沖動而選擇離婚的夫妻重歸于好。
法律依據:
一、《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四、《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32條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解讀;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是指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是指民政部門調解離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包括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是指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是指必須進行調解程序)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是指感情破裂和離婚條件。
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以上是指可準予離婚的特別規定。

婚姻法2023年新規定離婚時間

一、離婚新規定幾月幾號執行?

答:離婚新規定1月1號開始實施。2019暫未出臺婚姻法相關新規定和解釋,故依舊沿用之前的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



二、新婚姻法離婚規定有哪些?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相關知識:

自愿離婚程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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