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拘傳的程序
法律主觀:
法院拘傳的程序是: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拘傳被告人時,應當出示拘傳票。人民法院執行拘傳時,可以使用戒具,如手銬、警繩等,將被告人強制到案,但是,并不是每個案件都要對被告人使用戒具。審判人員對被拘傳的人,應當在拘傳后的12小時以內訊問完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拘傳的適用程序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可以將需要拘傳或經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并摁指印。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拘傳被告人,應當由院長簽發拘傳票,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拘傳被告人,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第一百一十五條拘傳被告人,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被告人。應當保證被拘傳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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