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提出了“性騷擾”的概念。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刑法》也規定有猥褻、 侮辱婦女罪 及侮辱、誹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
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在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并應當與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法律分析:猥瑣賠償金一般是由侵權人與受害人協商確定的,法律對與賠償金額沒有明確規定。賠償金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其猥瑣的行為如果構成犯罪的,其可能會依法受到刑事處罰。猥褻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六條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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