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
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一、虛開發票概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虛開普通發票,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普通發票用于企業虛列成本,造成利潤減少,少繳企業所得稅。
二、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負同樣的法律責任。
長期以來有一種誤解,認為非法代開發票只是輕微的違章行為,究其實質來說,代開和虛開都是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修訂后的《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對虛開發票的處罰規定來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虛開發票罪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訴;
2、虛開發票數額累計超過四十萬元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訴;
3、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訴。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包括,沒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發票罪】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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