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背書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在我國,背書轉讓票據時,不能夠附條件。如果在背書中附有條件,則此票據行為并不是絕對的無效,而是將背書的條件作為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條件處理。所記載的條件視為沒有記載,該票據和普通的票據一樣,被背書人可以取得票據權利。簡言之,背書附條件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票據也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三條附條件背書、部分背書、分別背書的效力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背書有條件的背書有效嗎
背書有條件的背書有效。
有條件背書(Conditional Endorsement / Conditional Indorsement)是指背書人在匯票背面加列諸如免作拒絕證書、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條件的背書。有條件背書對其他當事人來說都沒有 約束力,人們只承認背書在轉讓票據權利方面 的有效性,而不承認訂明條件的有效性。
附條件的背書:背書有效。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
附條件背書的影響
附條件背書影響票據的信譽,并有礙于票據流通。《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背書必須是無條件的,如附記條件,則條件視同無記載。在英國也否定附加條件的效力,付款人不受條件約束,無論條件是否成就,付款人向被背書人所作付款有效。
《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略有不同,將附條件背書歸入:“限制背書”,不影響票據的再度轉讓或流通,付款銀行一般也不受拘束,但銀行的直接讓與人或付款提示人的附條件背書有效時,銀行應受拘束。
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嗎?
銀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嗎?可以轉讓,但只限于收款人為個人。按照現行規定,銀行匯票如果其收款人為個人的,可以經過背書將匯票轉讓給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和個人。如果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背書轉讓。匯票必須轉讓給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和個人,不能轉讓給沒有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和個人。在背書時,背書人必須在銀行匯票第二聯背面“背書”欄填明其個人身份證件及號碼,并簽章,同時填明被背書人名稱,并填明背書日期,被背書人按規定在匯票有效期內,在被背書人一欄簽章并填制一式二聯進帳單后到開戶行為辦理結算,其會計核算辦法與一般銀行匯票收款人相同。
拓展知識:
一般轉讓背書的效力
1.票據權利的轉移。首先,當背書行為有效成立以后,即發生票據權利轉移的效力,被背書人取得票據權利,成為票據權利人。票據權利轉移,是背書的基本效力。其次,依背書轉移的票據權利,是票據上的一切權利,不僅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還包括再背書轉讓票據的權利,票據上有保證人簽名的,對保證人的權利也一并轉移,而無需另行保證手續。最后,依背書取得票據權利的受讓人,除為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外,一般都能取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前手與票據債務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因背書轉讓而被切斷,不能用于對抗持票人。這與民法上普通債權的轉讓有所不同。普通債權的轉讓,債務人能對抗出讓人的抗辯事由,都可用以對抗受讓人。
2.票據權利的擔保。背書人應該按照匯票的文義,對被背書人和其所有后手擔保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依背書轉移的票據權利,主要是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可能會因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而難以實現。為保障持票人能夠安全的實現票據權利,票據法一方面要求付款人對持票人按期提示承兌的匯票,及時予以承兌或拒絕;對予以承兌的,承擔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另一方面,票據法規定,在匯票不獲承兌或者不獲付款時,背書人承擔擔保責任,即持票人得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被追索的背書人應當向行使追索權的持票人償付票面金額和追索費用。
3.票據權利的證明。持票人所持票據上的背書,只要具有形式上的連續性,法律就推定他為正當的票據權利人,他可以不必證明實際權利取得過程而行使票據上的權利。對此,我國票據法第31條第1款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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