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是1.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2.緊急避險必須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衛無此要求3.對主體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要求主體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軍人或消防隊員等)。但是任何人均有正當防衛的權利。4、避險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怎么樣選擇,兩害相全取其輕,避險所保護的利益必須要大于避險行為所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損害的利益,避險就沒有意義,法律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5.實施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區別
一、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
1. 危害來源的區別:正當防衛針對的是來自不法侵害者的行為,而緊急避險所應對的危害來源更為廣泛,不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
2. 行為對象的區別:正當防衛的行為僅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不得損害無辜第三者的利益。緊急避險雖然可能損害第三者的利益,但這種損害是與危險無關的。
3. 行為限制的區別:緊急避險是在無其他選擇的情況下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衛則沒有這樣的限制條件。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個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者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正當防衛明顯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對于針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三、緊急避險的構成條件
緊急避險的構成條件包括:
1. 合法權益正面臨現實危險;
2. 危險正處于發生過程中;
3. 行為是出于不得已,且損害的是另一法益;
4.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避險意圖;
5. 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有什么區別
提到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相信大家都不會感到陌生,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下,其實都是有可能給對方造成一定的損害,但此時由于具有合法的利益,因此是不需要對對方的損害承擔責任的。那么,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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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有什么區別
律師解答: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
1、危害的來源不同:
正當防衛中危害的來源只能是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中危害來源不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為,還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動物的侵襲;
2、行為指向的對象不同:
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來實行,不能損害沒有參與實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只能是與危險的發生無關的第三者的利益;
3、對行為的限制條件不同:
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為排除危險的惟一方法時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衛則無這樣的要求;
4、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允許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合法權益;
5、對主體的限定不同:
正當防衛對防衛人一般無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都可以實行;緊急避險則不適用于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險。
律師補充: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1、緊急避險的時間:危險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對合法權益形成了緊迫的、直接危險。
2、緊急避險的意圖:行為人對正在發生或即將要發生的危險有明確的認識,并希望以避險的目的來保護較大合法權益。
3、緊急避險的對象:行為人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較大的合法權益。
4、緊急避險的可行性:必須是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5、緊急避險的限度: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實踐中,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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