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自2003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極大地鞏固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基本生產制度,并賦予農民長期可靠的土地承包使用權,確保農村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從而推動農業、農村經濟繁榮及社會穩定。此外,此項法規也根據時代需求進行了多次修訂與補充。
土地承包法新規定2022年
1. 土地承包法最新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現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2. 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是規范土地流轉的基礎。
3.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讓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轉四權統一的權利。
4. 在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情況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5. 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6.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繳,也不得以服務為由提取管理費。
7. 拓展二三產業,讓分離土地的農民實現非農就業,并有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收入來源,這是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條件。
8. 農民向二三產業轉移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維護其土地承包權益,獲取土地流轉收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民的根本利益。
9. 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逐步提高現代農業的集約化水平,促使更多的農民離開土地,運用減少農民的辦法來富裕農民。
土地承包法27條規定是什么
《土地承包法》第27條明確規定,在承包期限內,發包方不得擅自回收承包土地;同時,國家對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保護,不允許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前提條件引導農民進城落戶。對于進城落戶但依舊保留承包身份的農戶,他們有權自由選擇是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將承包地交還給發包方,亦可選擇流轉土地經營權。
土地承包法什么時候出臺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02年8月29日頒布,并從2003年3月1日開始實施。本法旨在維持并鞏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導的、統一與分散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且穩定的土地使用權,保護農村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業、農村經濟繁榮及農村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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