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通過危險方法或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具體量刑標準有:
1、如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一般會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因危害公共安全導致人受害人出現重傷、或者死亡或者使公有或私有財產遭到重大損失的情況,會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量刑標準也不相同。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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