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因戰因公致殘一級至二級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公務員、傷殘民兵民工護理費標準為每人每月2694元;(二)因戰因公致殘三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公務員、傷殘民兵民工護理費標準為每人每月2155元;(三)因病致殘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617元;(四)因患精神病評定為五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護理費為每人每月1347元。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四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法律分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4 個月,由社保機構支付.賠償基數 2551 元×14 個月= 35714 元.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受傷前工資的 60%支付. 3.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 40 個月×2551 元 =102040 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 8 個月×2551 元=20408 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5714 元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 102040 元 一次性工傷醫 療補助金 20408 元=158162 元。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三十條 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法律分析:傷殘軍人根據傷殘的等級,獲得的補助不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三十二條 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一級至四級殘疾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
第二十九條 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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