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執法細則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看守所執法細則問題,其詳細內容是記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中的,詳細內容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全文內容。
看守所執法細則
看守所執法細則看守所執法細則如下:
1、看守干警應當熟知所分管人犯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民族、相貌主要特征,家庭情況和住址,主要案情,逮捕拘留前的工作單位、職業,有無前科等。通過觀察、交談、向辦案人員了解情況等方法,隨時掌握人犯的思想動態;
2、對監室、人犯的人身及其活動場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檢查,清除可供人犯行兇、脫逃、自殺和進行破壞活動的物品,發現可疑或者破壞跡象必須立即調查,依法處理;
3、嚴禁使用人犯管理其他人犯。不準讓人犯自由出入監室、掌管鑰匙、管理財物和勞動工具,不準用人犯當飲事員;
4、看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腳鐐、警繩。警繩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對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時候使用。使用手銬、腳鐐的時間,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過十五天。手銬、腳鐐的制式規格和使用程序必須嚴格遵守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第十三條 收押人犯,應當告知人犯在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視和享有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 對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別羈押的人犯,應當分別羈押。第十六條 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第十七條 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予以解除。
看守所執法細則
看守所執法細則主要涉及收押、監管、教育、執行刑罰等多個方面。
首先,在收押環節,看守所必須憑拘留證或逮捕證收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在收押時對其進行嚴格的人身和物品檢查。非日常用品會進行登記并代為保管,違禁品則會被沒收。同時,看守所還會告知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規定和享有的合法權益。
其次,在監管方面,看守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需堅守崗位并隨時巡視監房。對于已被判處死刑但尚未執行的犯人,或者有明顯行兇、暴動、脫逃、自殺傾向的犯人,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以使用械具進行約束。此外,看守所還會定期或不定期對監室、在押人員的人身及其活動場所進行檢查,以清除可能用于行兇、破壞等活動的物品。
在教育方面,看守所會對在押人員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文化教育等,以幫助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改正行為。同時,看守所還會關注在押人員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導和支持。
最后,在執行刑罰方面,看守所會依法對在押人員執行刑罰,并確保刑罰執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時,看守所還會根據實際情況對在押人員進行分類管理,如將男性在押人員和女性在押人員、成年在押人員和未成年在押人員等進行分別羈押。
總的來說,看守所執法細則旨在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并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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