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于多少日
法律分析: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條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第二百二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二十二條 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公告催示期間是多少天
法律主觀:
公示催告的期間一般不得少于六十日,可以根據情形進行延長,但在實務中人民法院通常都會采用六十天的公告期間。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于60日什么意思
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法院一般為縮短結案時間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間。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法院應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達方式,并不能證明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在此情況下,就不符合該項條件規定的情形,即不能徑直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生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為防止當事人的訴累,公示催告案件的公告期間在不少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六十日的前提下,建議延長至票據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后十五日,這樣既可以讓利害關系人能夠有充分的時間了解所持票據的狀況并及時申報權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又可以防止當事人通過惡意申請公示催告損害正當持票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票據糾紛。
申請公示催告程序的條件是什么?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系人處于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5、公示催告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須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生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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