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對噪音的解釋
在法律文獻中,《民法通則》并沒有直接提及噪聲污染的問題。因此,對于噪聲污染的界定和處理,更多依賴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具體條款。這部法律詳細界定了環境噪聲的定義,包括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等多個領域的噪聲。
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環境噪聲是指在上述各類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而環境噪聲污染則特指這些噪聲超過了國家設定的排放標準,進而影響到人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值得注意的是,這部法律不僅明確了噪聲污染的定義,還詳細規定了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對于規范噪聲污染行為,保護公眾健康和生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實踐中,如果遇到噪聲污染問題,可以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相關條款進行投訴和處理。比如,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如果超過了規定的排放標準,將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罰。同樣,對于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的噪聲污染,法律也提供了具體的處理方式和標準。
總的來說,《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為解決噪聲污染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南,對于維護公共環境和提升居民生活質量具有積極作用。
民法通則廢止了嗎
民法通則沒有被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進行規定的法律。隨著時代的變遷和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盡管有新的法律法規出臺,但并不意味著《民法通則》被廢止。
詳細解釋如下:
一、《民法通則》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重要,它為民事活動提供了基本規范和原則。雖然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法律在不斷地進行修訂和完善,但《民法通則》作為一部基礎性的法律,其地位依然重要。
二、《民法通則》沒有被廢止的原因還在于它依然適用于解決現實中的許多民事問題。盡管新的法律法規可能會有更具體、更細致的規定,但在一些基本的民事問題上,《民法通則》仍然具有指導意義。
三、我國法律體系是一個有機整體,新的法律法規的出臺并不意味著舊的法律法規被完全廢止。《民法通則》雖然可能在一些領域被更具體的法律法規所替代,但在其他領域,它仍然有效。因此,可以說,《民法通則》并沒有被廢止。
綜上所述,《民法通則》作為我國民事活動的基本法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沒有被廢止。
具體解釋民法通則126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
【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條文注釋本條是關于建筑物致人損害責任的規定。
建筑物致人損害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同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責任一樣,采過錯推定原則。被告可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獲免責,其可以主張的事由通
常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等。建筑物致人損害責任適用情形包括:
(1)建筑物倒塌的;
(2)其他設施(不動產)倒塌的,但堆放物品除外;
(3)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的。建筑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者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區分所有人和管理人責任非常重要。比如在房屋租賃關系
中,如發生房屋倒塌致人損害,應由房屋所有人(通常為出租方)承擔責任;但如果發生房屋陽臺上的花盆(擱置物)墜落致人損害,則應由房屋管理人(通常為承
租方)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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