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件是什么?
根據現行的法律,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條件,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我國的土地制度實行雙軌制,即土地歸國有和集體所有。根據法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用地必須是而且只能是國有土地,開發用地獲得的途徑主要有兩個:第一是通過協議出讓和招標、拍賣和掛牌的形式出讓取得;第二是從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開發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處轉讓取得。
我國土地所有權一般歸國家所有。國家為了能夠更好的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增加國加經濟收益,也會把這些國有閑置的土地資源進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或者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通過出售、交換和贈與等方式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包括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兩種情況,其中通過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取得開發用地由于更能體現市場經濟資源配置靈活靈敏的特點,在房地產開發中逐漸成為房地產商“拿地”的普遍方法。
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指通過協議出讓或招拍掛的形式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什么?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協議的方式。
1、拍賣出讓
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賣人,
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有意受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到場,就擬出讓地塊公開叫價競投,通過出讓方叫價和受讓方應價的多次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這種公開選擇用地者的出讓方式,可以提高出讓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資者的公平競爭,適用于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的商業、金融業、旅游業和娛樂業用地。這種方式要求市場環境和出讓宗地的條件較高,在國外較為普遍,但目前在我國應用不多。主要是由我國現行土地使用政策不規范、用地者取得土地渠道較多、地價壓得相對較低等因素所致。
2、招標出讓。
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出投標邀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標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招標一般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招標出讓方式有限地引進了競爭機制,競投各方的互相不知道底細的情況下,為了獲得土地使用權。均會報出自己能承受的最高價格和最為杰出的設計方案。政府不得可以通過出讓土地使用權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而且通過選擇用地者及其設計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政府的土地利用意圖。中標者不一定是出價最高的,但一般會是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最大的土地使用者。招標方式一般適用于區域面積大、開發要求高或者將來受城市發展規劃嚴格制約的大型或關鍵性項目用地。
3、協議出讓
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其基本過程是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索取地塊的有關資料和文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包括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出讓金額數及付款方式等內容的文件,出讓方收到上述有關文件后,經過進一步協商,達成土地出讓協議。這種出讓方式一般適用于高科技項目用地、普通住宅用地、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公用設施等非盈利性的用地及政府批準的其他用地。在有償用地初期,市場、投資等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出讓多采用協議方式。
國有企業出讓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有三種,分別是拍賣、招標和協議。不同的出讓方式有不同的優缺點,出讓過程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來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是當通過合同約定支付了出讓金并且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權整數的情況下,當然對于開發用地如果在建成房屋的情況下都擁有了房屋所有權整數的,那么是可以進行轉讓那個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資質的要求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回織,除法律答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 2、競買人報名時須交納競買保證金,經審查符合競買條件的方可取得競買資格; 3、應提交競買保證金不屬于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及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
法律客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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