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包括的特性有:要式性、抽象性、文義性、獨立性、連帶性。
1、票據行為的要式性。票據法對各種票據行為均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方式,票據行為應以法定方式進行,這種性質即為票據行為要式性,又稱為票據行為的定型性。
2、票據行為的抽象性。票據行為只要完備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論其實質關系如何。
3、票據行為的文義性。票據行為的意思表示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意義而確定,即使該文字記載與事實不符,仍以票據文義來認定意思表示,一般不允許當事人以票據以外的證明方法對票據文義予以更正或補充。
4、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在同一張有效票據上所進行的各個票據行為都獨立產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據行為的影響。
5、票據行為的連帶性。所有票據債務人應對票據債務共同負責或協同負責或連在負責,這種性質,稱為票據行為的連帶性或票據行為的協同性。
基本的票據行為是創設票據的行為,即出票行為。出票行為有效成立后,票據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都是由出票行為引起的。附屬的票據行為是指出票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是以出票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據上所做的行為。
狹義的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保付六種。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涂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
票據行為無效:
票據行為無效是指票據行為本身因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件而不產生票據效力。具體來說,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諸行為中的單個或數個行為無效。根據票據行為獨立性原理,某一票據行為無效并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
除出票時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據行為無效,不會影響整個票據的效力。票據無效的原因有3點:被保證的票據債務自始不存在;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因其所賴以發生的票據行為在形式上不完備而無效;票據保證行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備。
票據行為的特征包括無因性和獨立性。
票據行為簡介:
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及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票據權利義務的創設、轉讓和解除等行為,包括票據的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行為在內。
狹義的票據行為專指以設立票據債務為目的的行為,只包括票據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等,不包括解除票據債務的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
無因性:
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便產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礎關系(又稱實質關系)因有缺陷而無效,票據行為的效力仍不受影響。如甲簽發匯票給乙,簽發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
之后,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但這并不能免除甲對乙的票據責任,至于甲乙間的商品質量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票據的種類:
1、出票
出票又稱發票,是指票據創立和交付行為,即出票人依法定格式制作票據,并交付收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并簽名。
由于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制,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2、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他人時在票據商所為的行為。票據的特點在于其流通。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背書轉讓是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只有持票人才能進行票據的背書。
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一經背書轉讓,票據上的權利也隨之轉讓給被背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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