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是指法庭在 公訴人 、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 參與人的參加下,當庭查對核實 證據 、查明案情的活動。法庭調查是 開庭審理 的核心,是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一個重要階段。通過法庭調查,可以公開調查、公開舉證、公開質證、公開認證,使案件事實清晰、責任明確,從而可以公平、公正、快速的結案。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 證人 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法庭調查是開庭審理的核心,是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一個重要階段。通過法庭調查,可以公開調查、公開舉證、公開質證、公開認證,使案件事實清晰、責任明確,從而可以公平、公正、快速的結案。
法律客觀:法庭調查順序是怎樣的第一,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首先由陳述開始,其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同一稱謂中有數人的,可以分別進行陳述,也可由他們推選出的代理人。同一稱謂中有數人的,可以分別進行陳述,也可由他們推選出的代表人發言陳述。作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進行陳述時,亦應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主張、案件事實以及證明主張得以成立的理由來進行陳述,切忌感情用事,大肆攻擊對主,或離題千里,漫無邊際,以簡潔、明了為宜。第二,審判長根據當事人分別陳述的訴訟請求及其理由歸納案件爭議焦點,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該階段對于整個庭審活動的進行是非常重要的,當事人一定要認真聽審判長所歸納的爭議焦點,如發現有遺漏,一定要向審判長講明,并請求將此列為爭議焦點,因為如果忽視了此階段異議權的行使,勢必導致對當事人而言至關重要的某些案件事實得不到法庭調查和辯論,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第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有證人出庭憑證時,審判長在詢問證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和與當事人的關系后,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要求證人如實地提供與本案有關的一切情況,證言必須客觀,如有偽證,依法應負法律責任。第四,當事人各自舉證及互相質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提供證明。當事人舉證及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出示證據,被告及第三人對原告出示的證據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及第三人對其所出示的證據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被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舉證與質證是法官認證的基礎,是法庭調查階段的核心,是事關當事人勝敗的關鍵。第五,宣讀鑒定結論。一般是先宣讀鑒定書,然后由鑒定人對鑒定結論作出口頭說明。宣讀鑒定結論后,審判人員可詢問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也可以經法庭許可,向鑒定人發問,也可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是否許可,由人民法院決定。審判人員對鑒定結論發生懷疑,或者當同一需要鑒定的問題,不同的鑒定得出不同的鑒定結論時,可以通知鑒定人員重新鑒定或另請有關部門指派其他人員另行鑒定。第六,宣讀勘驗筆錄。經過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法院指定的有關人員在現場進行勘驗而依法制作的筆錄應當庭宣讀,在勘驗時拍攝的照片或繪制的圖像應該向當事人出示。在宣讀出示后,應詢問當事人對筆錄內容、照片或圖像的意見。第七,法院出示其依職權調查出的其他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最高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法官應當當庭向當事人出示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當事人有權對這些證據質證。第八,審判人員認證。法院審判時要求當事人當庭出證、質證,法院對當庭能夠認證的證據要予以確認。當質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能夠反映案件的客觀真實時,即可以進行認證。
法律分析:執行開庭是指對義務人不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法院又難以查清其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由執行員主持,讓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第三人在法庭上圍繞被執行人有無執行能力和如何執行問題進行舉證、質證、認證,以便當庭執行或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或裁定采取執行措施或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的一種新的執行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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