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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是臺灣人,哥哥是臺灣人,我要如何辦理探親轉居民

首頁 > 移民2020-11-16 05:11:09

父親是臺灣人,母親是大陸人,兒子上了大陸戶口,去臺灣探親須辦理哪些證件

1、臺灣探親簽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有臺籍配偶或在臺灣有三等親(含)以內的親屬皆可辦理。
1、大陸配偶已在臺定居,取得身分證:
2、大陸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3、大陸12歲以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臺定居。
4、大陸18歲以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亦可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

2
2、臺灣探親簽證所需材料:
1、入臺申請書
2、護照復印件一份
3、彩色白底2寸相片2張
4、在職證明掃描件一張(加蓋公章)
5、身份證復印件(正反兩面)(一份)2份
6、營業執照(或機構代碼)掃描件一份
7、個人簡歷(一份)
8、公證書(公證在職證明,身份)
9、曾經入臺參訪旅者請特別提出告知
小孩幾歲了,如果12歲以下,還是可以入臺灣的戶口
辦護照坐飛機來

我媽媽是臺灣人,我能申請過臺灣定居嗎?怎樣申請?

請大家幫我一下,我媽媽今年剛拿到臺灣的身份證,而我今年剛好滿18歲,之前聽媽媽說過,滿18歲就沒辦法申請我過去了,除了就是嫁過去啊。但我真的很想畢業后能到那邊去發展!不知除了結婚到那邊,還有什么方法能到那邊定居,拿身份證呢?
  http://www.mac.gov.tw/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解釋:

  第 四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包括左列人民在內:

  一、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而尚未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并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

  ◎ (原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發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舊條文)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包括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而尚未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在內。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并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并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本件申請人之外孫李○原為大陸地區人民,依來函檢附資料所示,其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七日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并於同年月十七日向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初次設籍登記,依首開規定,李○先生已為臺灣地區人民。惟查其父李○生、母劉○蘇仍設籍大陸地區,應為大陸地區人民,合先敘明。

  二、按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并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后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查民法親屬編系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同年六月五日生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其所定一年期間已於七十五年六月四日屆滿,故自七十五年六月五日起,上開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已無適用余地(本部七十六年三月十一日法律字第二九八二號函、七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法79.律決字第八三二一號函參照)。本件劉○珊先生以李○之母劉○蘇無兄弟為由,持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書為其外孫李○(民國六十六年間出生)申請改從母姓為「劉李○」,惟依上揭說明,李○之申請改姓母姓顯已逾得以改姓母姓之期間,故李○先生應不得改姓母姓劉李○。(法務部84.2.15.法84.律決字第○三六一二號函)

  相關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第四十一條。

  △查「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后,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次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規定:「(第三款)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第四款)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第一項)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包括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而尚未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在內。(第二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并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

  另查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暨前開兩岸關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於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未繼續居住逾四年者,并無身分轉換之規定,故該等人民於進入大陸地區定居后,縱取得當地居民身分證或已依當地規定履行戶口登記,尚不能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準此,對於業赴大陸地區居住未逾四年,持有合法之中華民國護照之退休公務人員,於其回臺灣后,若未具「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有關喪失領受補償金權利之情事者,仍得依該辦法請領補償金。惟以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系屬公法上之給付,查目前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撫恤金之遺族,如赴大陸地區者,以其行蹤查證不易,尚不得委托代領,是以,該項補償金之發給對象如已赴大陸地區,自不得委托代領。(銓敘部85.8.27八五臺中特字第一三四九○三八號函)

  相關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

  △有關自臺灣地區赴大陸地區人民,其「定居」日期應如何界定一案:

  一、 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定有明文,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包括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而尚未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在內。」該細則第五條第二項并規定:「所稱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系指自進入大陸地區之翌日起,四年間未曾返回臺灣地區或曾前往第三地區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但受拘禁、留置或依法令而停留在大陸地區之期間不予計算。」是以,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者,始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身分轉換前,仍為臺灣地區人民。

  二、另查,「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尚無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定居」之相關規定。(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86.11.14.(86)境行字第四八二二二號函)

  相關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臺灣地區人民,如何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籍一案,查「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於八十七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后,既已明定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其身分仍屬臺灣地區人民,其申請在臺設戶籍應比照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僑居海外或香港者,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籍之規定,經核準在臺灣地區定居后,由境管局核發「定居證」,函送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并副知申請人。(內政部88.1.5.臺(八八)內戶字第八八九二○二二號函)

  △ 有關在大陸地區出生,父母雙方均為臺灣地區人民者,申請入境及設戶籍等事,依其情形分為下列二種情形:

  一、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第三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等規定,其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得委托在臺親友,向本局申請入境證,於入境后,類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等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定居者,得依「戶籍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等規定,申請設立戶籍。

  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依「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第四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等規定,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得依「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等相關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定居者,得依「戶籍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等規定,申請設立戶籍。(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89.5.10.(八九)境行順字五八五四九號函)

  相關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包括左列人民在內:

  一、在大陸地區出生并繼續居住之人民,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人者。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不包括在內。

  二、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系指自進入大陸地區之翌日起,四年間未曾返回臺灣地區或曾前往第三地區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但受拘禁、留置、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或依法令而停留在大陸地區之期間,不予計算。

  ◎ (原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發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舊條文)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包括在大陸地區出生并繼續居住之人民,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人者在內。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系指自進入大陸地區之翌日起,四年間未曾返回臺灣地區或曾前往第三地區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但受拘禁、留置或依法令而停留在大陸地區之期間,不予計算
只要你母親是合法途徑取得臺灣身份證,你就可以以依親的名義到臺灣定居,并取得臺灣身份證,但是你回大陸就只能用臺胞證了
按正常的你應該是只能去探親吧,至于要在那兒定居,可能還要點時間吧.不知道制度有沒有改變啊,反正都在變的.
只能去探親的~過了12歲就不行了~

如何由探親拿臺灣身份證

媽媽是臺灣人,幾十年前嫁來福建,現在年紀已經很大了,以前都是讓媽媽自己一個人來回大陸和臺北的,但是現在媽媽身體不好了,因為80幾了,所以來回需要我陪,但是因為我之前沒有辦理過臺灣居民身份,這幾年兩岸關系變得很緊張,所以探親手續變得繁瑣...請問我要如何辦理探親過去臺北跟媽媽一起呆到我拿臺灣居民身份呢? 請具體教下辦理手續,和大概時間多長,以前容易多了,呆滿3個月后再延3個月就可以了,我的哥哥姐姐們都拿了. 聽說現在變得很難,一次只能拿一個月,而且不允許我媽媽同時有兩個孩子同時在身邊探望...非常沒人情味!請指教!
如何由探親拿臺灣身份證
~道聽涂說的胡言亂語,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從來就沒放寬只要〃探親〃就可以拿臺灣身分。

這幾年兩岸關系變得很緊張,所以探親手續變得繁瑣
~道聽涂說的胡言亂語,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對中國的政策是越來越寬松。

請問我要如何辦理探親過去臺北
~由在臺灣的三等親屬,例如你的臺灣籍母親在臺灣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核準后你才有入臺證的副本然后寄給你,屆時再換你們向戶籍所在地之公安局提出申請入臺。

跟媽媽一起呆到我拿臺灣居民身份呢?
~除非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法令修改,否則永遠不可能,要在臺灣取得身分證,一直以來到現今只有婚嫁關系才有可能。

以前容易多了,呆滿3個月后再延3個月就可以了,我的哥哥姐姐們都拿了
~保證絕非只是因為探親就可以拿到身分證。

聽說現在變得很難,一次只能拿一個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目前法令規定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但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申請延期,期間不得逾三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而且不允許我媽媽同時有兩個孩子同時在身邊探望
~道聽涂說的胡言亂語,只要符合資格就可以。

媽媽是臺灣人,幾十年前嫁來福建,
本人就是準備定居臺灣的,回去跟媽媽住
~你母親既然嫁到中國的福建,為何還要回臺灣居住?臺灣有句俗語說得好∶嫁雞隨雞飛,嫁狗隨狗跳。你如果真的那麼有孝心,應該是母女一起留在大陸啊!怎麼讓老媽來回奔波,除非你就是要唾棄中國人民政府,所以拿老媽當藉口跳板,不想做中國人,因為臺灣不允許雙重國籍,在申請臺灣身分證時候就必須放棄中國的國籍身分證。我相信你的兄姊之前申請時都放棄中國身分證了吧?!
來臺灣做雞就有了!

我媽媽是臺灣人,我如何才能拿到臺灣的綠卡

①如果你母親尚未取得身份證,你未滿12歲,可以申請在臺灣定居
②如果你母親已取得身份證,你未滿18歲,就可以先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以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亦可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定居。
③其他,則只能與臺灣人結婚一途了

如何到臺灣探親家人轉居民

媽媽是道地的臺灣人,哥哥也是臺灣人.媽媽年紀大了,所以需要有人陪來回兩岸,我準備跟女兒一起移民到臺灣,以前容易多了,申請探親3個月后再延3個月就可以拿臺灣身份了,因為是直系第二代.但是這兩年變得特別嚴,所以不知道現在到底要怎么申請?我可以跟女兒同時申請過去嗎? 一次可以申請到多久的探親簽證?我和女兒要呆多久可以拿臺灣居民身份? 可以在大陸和英國申請嗎(我在大陸,女兒在英國留學). 謝謝.
我準備跟女兒一起移民到臺灣
~歡迎有機會時候從中國移民到臺灣來定居!

以前容易多了,申請探親3個月后再延3個月就可以拿臺灣身份了
~道聽涂說的胡言亂語,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從來就沒放寬只要〃探親〃就可以拿臺灣身分。

不知道現在到底要怎么申請?
~要在臺灣取得身分證,一直以來到現今只有婚嫁關系才有可能。

我可以跟女兒同時申請過去嗎?
~可以,三親等之內都可以!

一次可以申請到多久的探親簽證?
~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但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申請延期,期間不得逾三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我和女兒要呆[待]多久可以拿臺灣居民身份?
~除非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法令修改,否則永遠不可能,要在臺灣取得身分證,一直以來到現今只有婚嫁關系才有可能。

可以在大陸和英國申請嗎
~不是由大陸人民申請,而是必須由臺灣之親屬提出申請,核準后你們才有入臺證然后寄給你們,屆時再換你們向戶籍所在地之公安局提出申請入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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