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原因有哪些,提存會產生什么法律后果
您好,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合同法》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但是《擔保法》規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什么叫免責的債務承擔,提存發生什么法律后果
一.什么叫免責的債務承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轉讓,是指第三人(承擔人)代替原債務人負擔債務,而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免除其承擔債務的責任。
二.提存發生什么法律后果
債權、債務關系的標的物一經提存就產生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這種法律效力表現在:
(1)從標的物交付有關機關提存之日起,債務人與原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即債務人免除了繼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只能向提存物的保管人提出給付的請求,不得再向原債務人提出。
(2)從標的物交付有關機關提存之間起,標的物滅失毀損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原債務人不再承擔此項義務。
(3)從標的物交付提存之日起,債權人應負責支付提存人的保管費,如果標的物已經拍賣,債權人還要負責支付拍賣費。
提存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標的物提存后,不論債權人是否提取,都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提存視為標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權轉移,債權人作為提存標的物的所有者,該標的物上的權利由其享有,義務和風險由其承擔,標的物提存后,因不可抗力、標的物的自然變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當,都可能引起標的物的毀壞、損失、甚至標的物不復存在,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一方面指由債權人承擔因不可抗力、標的物自身性質而產生的毀損、滅失的后果;另一方面指由債權人負責對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責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賠。 標的物的孳息,指由標的物產生的收益。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關系產生的收益,比如金錢所產生的利息,有價證券產生的股息、紅利、自然孳息指依自然規律產生的收益,比如母牛所生產的牛犢、債權人作為提存物的所有者,對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權利,因此,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包括:公告費、郵費、保管費、評估鑒定費、拍賣變賣費、保險費以及為保管、處理、運輸提存標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費用,作為標的物的所有者,債權人應當支付提存費用,不支付提存費的,提存人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物。
什么是提存公證,辦理提存公證有什么法律
提存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熟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公證處是接受和轉交提存物的部門;提存公證的原因是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提存公證的結果是一旦提存的物交到公證處,債權人或擔保人即失去了對提存物的控制權,當給付條件成就時由公證處將提存標的物交付債權人;提存公證的法律效力為:一是債之消滅及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二是保證債務人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債務人無法按時給付的,債務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提存公證: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受領債之標的;2、債權人不在債務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領;3、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或失蹤、死亡,其繼承人不清,或無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辦理提存公證:1、債的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3、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人、抵押人或質權人請求將擔保物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提存,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終止。我國《合同法》對此也作出了規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提存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熟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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