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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否已過?是否還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1-23 00:56:40

擔保人有責任期限嗎?是不是過了責任期限就不用承擔擔保責任了?

媽媽于2009年8月13日為朋友擔保借款10W,并規定于2010年2月13日歸還,屬于民間借貸,并且是與另一個朋友共同擔保,現借款人與另一擔保人均逃往外地不知所蹤,債主于2011年10月將我媽媽告上法院,說我媽媽連帶責任。需賠全款并附加利息,請問。時間過去這么久。我媽媽還需要承擔責任嗎?我媽媽也是受害者。現在每天都膽戰心驚。心怕法院突然來個強制執行,請好心人幫忙解疑。謝謝了。謝謝。。

擔保人沒有責任期限,貸款還清后才可以不負擔保人的相關責任。

1、擔保人可較后選擇退出的問題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也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2、擔保人結束擔保責任時間

當貸款已還清,擔保責任自動解除。若借款人去世,擔保人需要按約定償還債務。

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所以,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唯一前提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償還責任,如果不履行,擔保人就需要負責相應的擔保責任。

擴展資料

擔保人條件

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自然人擔保的,擔保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擔保人

擔保人沒有責任期限,貸款還清后才可以不負擔保人的相關責任。

1、擔保人可較后選擇退出的問題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也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2、擔保人結束擔保責任時間

當貸款已還清,擔保責任自動解除。若借款人去世,擔保人需要按約定償還債務。

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所以,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唯一前提是債務人履行債務償還責任,如果不履行,擔保人就需要負責相應的擔保責任。

擴展資料:

擔保人的設立

一、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二、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擔保人

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最后還款期屆滿6個月內他沒有向你媽媽主張擔保責任,那你媽媽就免責了,讓你媽媽放心吧。
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關鍵在于以下兩點:(1)合同中是否有關于保證期間的明確約定,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權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也就是說,他向你主張還款應該在主債權屆滿六個月以內。問題就在于這個主張的認定上,只要有證據證明他在這六個月內主張了,而且又沒有超過起訴時效的話,你母親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執行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擔保人的擔保期限,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我已經超過了擔保期限,還起訴我合法嗎

我的擔保期限已過,按法律規定已經免責,但是卻被起訴還款,由于不懂法,卻在法院調解協議上簽字同意還款,事后才明白,我該怎么辦

超過擔保期限,影響的只是勝訴權,但不影響訴權,所以不論是否超過擔保期限,起訴都是合法的。

擔保人如認為已經超過擔保期限,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可以向法院提出答辯,反駁、否定原告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

是否承擔擔保責任,按下列情況確定:一般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限為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上述期限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

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限為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上述期限內,債權人未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

擴展資料:

相關法條:

《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因此,擔保期限已過,保證人則自動免除擔保責任。

擴展資料:

可以做擔保的資產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不論是否超過擔保期限,起訴都是合法的。
  2、擔保人如認為已經超過擔保期限,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可以向法院提出答辯,反駁、否定原告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
  3、是否承擔擔保責任,按下列情況確定:一般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限為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上述期限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限為約定的保證期限內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限的,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在上述期限內,債權人未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消滅。
  《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則不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在調解書送達時反悔的,調解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當事人拒收調解書時,調解協議的效力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解釋。《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另外,如果你履行了擔保義務,可以向被擔保人追償。
沒辦法了,既然已經在調解書在簽字了,調解協議是有強制力的。

擔保人的連帶責任的法定擔保期限是多久?

2015年3人連保在農村信用社每人貸了9萬元,第二年由于借款期限到了有一方沒有還款,所以我退出3人連保自己還了9萬,今年收到法院傳票起訴2015年另一方貸款未還他是第一責任人作為第一被告,我也收到起訴作為第3被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請問我有責任嗎?第一責任人3年都沒有還本息,請問我過了連帶責任擔保期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方式一般分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如果你的借條上面只是簽了字,沒有明確約定你承擔的擔保責任和擔保期限的,應該就是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向保證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如果借條上約定還款日為2009年得5月24日,那么保證期間就是5月24日以后的半年,也就是到2009年11月24日,已經過了保證期間了。按照法律規定,你已經沒有擔保責任了。
擔保方式一般分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的情況下,債務清償期到期時,債權人未向債務人要求債權之前是沒有權利向保證人主張債權的;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債務清償期到期時,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主張債權。如果借款合同沒有注明是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按照商業慣例推定為連帶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向保證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通過您的描述我覺得
您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但是不用擔心,約定還款日為2009年得5月24日,保證期間只到2009年11月24日,現在早就過了保證期間了。不過我國普通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到2011年5月24日此債權人仍然不向法院主張債權的話,這位老兄就要喪失勝訴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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