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跑了,當事人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即使找不到這個人,但是你能明確提供此人的準確信息,例如姓名、戶籍等相關資料,仍然是可以在法院立案起訴的。如果不能確定是誰或者只知道一些外號等別稱,那是無法立案的。在找不到被告的情況,法院會公告送達傳票、公告后仍不到庭,可以缺席審理、判決。當然,由于公告期要兩個月,所以,這樣情況下案子需要的時間會長一些。再次,判決后如果找不到被告本人,但是,能找到被告的財產,可以直接由法院執行。同時,你要注意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有一般時效、最長時效等,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適用標準,過了訴訟時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這個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來判斷對于小額借款,如果僅有借條,比如幾萬元,如果出借人能做出合理解釋,法院一般會支持借貸關系成立;對于大額借款,比如幾十萬元,如果被告否認借款事實,原告僅有借條并不足以認定出借款項實際交付,則法院需要原告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借款的現金來源,并就以現金方式交付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釋,并需要輔助其他證據,比如銀行流水單據、出借人經濟能力、交易習慣等綜合作出判斷,否則法院有可能不予認可借款。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對于出借人而言,如果要借款,最好不要直接交付現金,最好能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進行,以避免實際借出但不被法院認可的法律風險。對于小額借款,如果選擇現金交付,則最好由借款人出具收據、收條。
可以找尋其他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準備起訴狀后起訴即可。
借條是借款關系存在的重要書證,是債權憑證,但不是唯一的證據。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出借人可以通過借貸雙方就借款溝通的短信記錄、通話錄音、銀行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借款關系的存在,形成證據鏈的,法院會判決借款關系存在,借款人應當還款。
擴展資料: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參考資料:
債務債權-百度百科
借貸關系沒有借條,并不妨礙起訴。一般來講,起訴只需要滿足起訴條件就可以了,借條作為其中的證據,是不影響起訴的,但是可能對最后的判決產生影響。
起訴要符合相關條件,與有無借條無關。《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 轄權 。
擴展資料:
借錢沒有借條怎樣收集證據
1.收集借過錢的證據
沒有欠條可以使用其他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能夠證明欠款事實和欠款金額即可。因此,要提供當時把錢借給對方的證據,比如向對方轉賬的銀行憑條、如果以現金方式給的錢,要打印從銀行取現金的憑條等等。
2.收集主張債權的證據
即收集曾向他要過錢的證據,這一點,主要是防止債權過2年訴訟時效,形式上,既可以是對方以書面形式的“還款計劃”,也可以以錄音、錄像的形式證明曾多次向對方要過錢。在這里和大家說一下,不少人也問過我,自己偷錄是否犯法,是否能拿出來當作證據,可以明確地說,只要不侵犯對方的權益,錄是可以的,怎么叫侵犯對方權益呢,比如說在對方臥室里,你錄人家干點什么,這是不可以的,如果在一個公開的場合,談了個什么事情,這完全可以錄下來作為證據使用。
3.收集對方財產信息
收集對方財產信息的目的是為了達到“要到錢”的目的,現在很多案子,法院判決是原告勝了,但是原告一分錢都拿不回來,這是為什么呢,就是因為沒有收集到對方的財產信息,無法執行,因此,如果想真實把錢要到手,而不是一紙空頭判決,那么就要調查對方的財產情況,要主要是對方的賬戶、房子、車、公司股權等情況。當然,要調查別人的財產,對于個人來說是比較難的,就是律師出面調查,也不可能將對方所有財產都調查清楚,只能盡量提供。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糾紛的案件時,一般會要求原告提供書面的憑證,在沒有書面憑證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作為證據提交,錄音時不需要第三方在場;1、如果有案外人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2、《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可以起訴,如果是真實的借款,借條就是最好和最有力的證據。金額不大的情況下一般能夠支持。大金額需要轉賬記錄佐證。
除借款人自己承認外,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也將面臨敗訴的風險。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借條屬于直接證據。還可以通過提供證人證言、錄音、短信、聊天記錄、等間接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建議在通過一些方式收集一些證據時,可以通過自認的方式,比如協商,通過錄音或其他記錄方式確定存在欠款事實、債權債務關系,向對方通過書面方式催要,讓對方簽字確認等;
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這種債權一定要盡快解決,可能有訴訟時效的要求,只要距最后一次向他追討欠款沒超過3年即可,如果超過3年屬于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會支持您的請求。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
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后,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最有力證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有借條就可以起訴,不一定非得有轉賬記錄,可以是現金方式交付的借款行為,當然,如果有借款記錄的話,那你的證據就更加完整了,所以,如果以后借錢的話,最好是通過轉賬的方式處理,然后再加上借條,就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
總體要求就是對借貸事實是否發生要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進行綜合判斷。
只有在貸款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發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對現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內心確信的標準時,才能被視為完成證明責任。實踐中,要注意不宜以借款數額大小為標準來劃分舉證責任輕重。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