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如何區分
1、婚前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為共同債務。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為個人債務。
《婚姻法》規定:
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1.債務形成時間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若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相關債務,首先要考慮的便是,債務形成的時間。一般來說,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在婚前形成的債務,為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人承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這里仍要注意的是,有些情況雖然債務的形成在婚前,但若該借款系用于婚后生活,或如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么,為購置財物借款所形成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發生債務的原因 債務的形成必然有其特有的原因存在。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債的成因的審查,主要是看債的發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債的發生不一定直接與家庭生活相關,比如,因一方投資需要借款。這時,如果該投資實際是家庭的投資行為,那么該債務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欠條的效力性 欠條的效力性審查同樣是一個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內容。欠條的效力性,首先表現的是,欠條是否系借款人本人書具;其次,欠條的內容是否完備,借款數額是否明確;第三,債權人與借款人之間親屬關系,這涉及借款本身的真實性與否,以及借款事實的確認。在實踐中,常發生的是借款人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條,基于此種特殊的親屬關系,假如無配偶另一方的簽字確認,此類借款不予認定。 4.借款的使用方向 有時,借款的事實雖然存在,但配偶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資,而是個人揮霍,或者是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的親朋,或是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就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5.債務是否已清償 雖然有借款事實的發生,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夫妻雙方對于借款事實都已知曉。但是如果該借款早已清償或應當清償的,一方只是憑借沒有銷毀的借條為多分共同財產,就不能確認。當然,配偶要承擔的責任是,該筆債務已清償或應當清償的證據。
怎么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怎么界定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根據我國目前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債務不因結婚行為而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在離婚時尚未還清的婚前個人債務仍由負債方獨自償還;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與婚姻家庭生活無關的非正常開支而借款產生的債務。比如一方欠下的賭債等;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獨自為生產經營所欠下的債務,同時生產經營的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資助沒有扶養義務的人所欠下的債務。比如未經配偶同意而為資助老家兄弟購買或建設婚房而借款所形成的債務。
對于離婚訴訟中涉及的上述債務,法院一般都會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然而,在實踐中有的負債人卻千方百計地要把這種債務做成夫妻共同債務,
如何區分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立法解讀)
一、法律、司法解釋探究根據《婚姻法》第41條規定,是否屬于夫妻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32636432共同債務應以該債務是否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為判斷標準。 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只要該債務形成于債務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則上均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兩條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顯然是不一致的,但筆者認為,兩個條文并不沖突。《婚姻法》第41條是從夫妻離婚時如何進行債務承擔所作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系從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角度所作的規定,兩個法條針對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故在債務性質認定標準、抗辯事由、舉證責任、證明標準上規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法官不能將夫妻內部關系和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之間的外部法律關系的債務的性質的認定標準混為一談。二、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標準之我見對于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處理,應當注意債權人利益和債務人配偶利益的合理平衡,一般應堅持以下標準:1、對于侵權之債,如果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債務人的配偶已從違法行為、侵權行為中分享了利益,或者債務人在從事正常的職業活動、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對于合同之債,主要是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筆者認為:如果夫妻雙方共同從事經營,產生的債務理應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果夫妻一方從事經營,另一方從事其他工作或在家中操持家務,婚姻關系維持時間較長,經營的主要資金來源為家庭,或經營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經營收入構成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那么因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但如果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活動,另一方有自己的職業,婚姻維持時間較短,經營的主要資金來源系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或經營收入未明顯用于家庭或未構成家庭主要收入來源,那么將經營產生的債務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對債務人的配偶有欠公平。因此在該種情形下,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讓債務人的配偶不承擔責任,或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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