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有訴訟時效嗎
物業費是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對居住小區內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費適用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在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催繳的合理期限內,向法院請求業主交納物業費的,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公司討要物業費,如何確定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物業公司討要物業費,確定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就是要依據其最后一次催討物業管理費時間,是否已超過2017年實施的《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的。
現實司法實踐中物業公司超過三年訴訟時效的是相當渺茫的事情,因為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等法規,只要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持有與被拖欠物業費業主催討物業費的:催討函(要有被拖欠物業費業主簽字)、微信、短信、錄音、錄像等等,均可以作為最后一次催討物業管理費時間直接證據的。
物業費訴訟時效與訴訟程序問題
各位律師,您好,久聞您的大名,今日有一事相求,麻煩給解答一下。我所在小區物業是一家物業公司管理的,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期間是2004年4月-2007年3月18日,從2004.4一直到2004.12我都按期如數的繳納物業管理費,2005.01月初,由于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導致我一物品丟失,和物業公司交涉后未果,我就從2005.2月份起不再給物業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期間沒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來要過物業費,上個禮拜,該物業公司以我未繳納物業費為由將我告上了法院,要求我支付2004.4-2007.3期間的物業費,在法庭上,我陳述了兩點:1,該案件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法院應該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67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的訴訟程序違法,法院應該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聽完我們雙方陳述后,要進行調解,我堅持我的上述觀點,不同意調解,想問問律師,我的觀點是否正確?如果法院判我敗訴,我該如何處理?很頭痛,期待您的回答!觀點1正確。
觀點2錯誤。
說明:物業費訴訟時效的案件很特殊,因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連續性,物業公司催收的客觀事實存在,并將舉證責任分配給業主。這一做法有法理依據,符合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兼顧了不欠費業主,物業企業的共同利益。
結論:有可能敗訴也有可能勝訴。敗訴了交清物業費就是了。
適用訴訟時效。
根據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在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催繳的合理期限內,向法院請求業主交納物業費的,法院應予支持。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將導致權利的喪失或權利效力減損的法律后果。那么物業合同同樣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并不是說,過了訴訟時效的物業費都無法主張了。如果物業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如經公證的催收單或其他方式行使債權的憑證;物業公司采取通過業主委員會催收物業費,由業主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據證明等,法院還是可以維護物業公司利益的。
物業管理費訴訟時效具體怎么算
理論上是2年。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在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催繳的合理期限內,向法院請求業主交納物業費的,法院應予支持。
適用訴訟時效。
根據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在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催繳的合理期限內,向法院請求業主交納物業費的,法院應予支持。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將導致權利的喪失或權利效力減損的法律后果。那么物業合同同樣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并不是說,過了訴訟時效的物業費都無法主張了。如果物業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如經公證的催收單或其他方式行使債權的憑證;物業公司采取通過業主委員會催收物業費,由業主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據證明等,法院還是可以維護物業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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