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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法人抽逃注冊資后又補上了,后又多次更換了法人,請問之前法人抽逃資金的事情還可以再追究抽逃資金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1-24 21:12:29

公司法修改后,抽逃注冊資本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修改后,抽逃注冊資本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四條 抽逃出資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為: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抽逃注冊資本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根據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及刑法的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可能會承擔以下三種法律責任:

1、民事法律責任:根據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公司法修改后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注冊資本的,對公司、股東、債權人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可以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且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以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該股東抽逃其全部出資,公司催告該股東返還,該股東在合理期間內仍返還出資的,根據第十七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股東抽逃出資對其他股東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其他股東也可以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且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以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3、刑事法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且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據此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股東抽逃出資金額的5%—15%的罰款。

擴展資料:

在司法實踐中,目前抽逃注冊資本的方式主要有:

1、公司驗資注冊后,將貨幣出資用于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為發起人或股東用借款或貸款作為注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后,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

2、公司驗資注冊后,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

3、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注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

4、公司驗資注冊后,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工業產權、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再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他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第八條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

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條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條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在經濟條件的完善和體制制度的改革下,我國國家的各大行業及領域都有了巨大的改變。其中就有不上的公司及時實行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受到嚴格的監督。在我國新公司法的頒布下,公司的制度管理也得到了顯著的改善。同時就新公司法注冊資本認繳抽逃的懲罰方面有詳細說明,請看下面。

根據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及刑法的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可能會承擔以下三種法律責任:

1、民事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公司法修改后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注冊資本的,對公司、股東、債權人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可以被認定抽逃出資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定,股東的下列行為可以被認定為抽逃注冊資本: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可以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且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以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該股東抽逃其全部出資,公司催告該股東返還,該股東在合理期間內仍返還出資的,根據第十七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3)股東抽逃出資對其他股東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其他股東也可以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且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以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4)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且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據此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股東抽逃出資金額的5%—15%的罰款。

3、刑事法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的規定,該規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而對于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不適用。
抽逃注冊資本的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08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第20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第206條規定,違反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

《刑法》第159條規定了虛假出資罪和抽逃出資罪
抽逃注冊資本的法律后果
根據《公司法》
第208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xujia出資,qipian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xujia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20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206條規定,違反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xubao注冊資本、提交xujia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qizha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xubao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xubao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提交xujia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qizha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
上面是《公司法》中規定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行為人xujia出資或者抽逃注冊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刑法》第159條規定了xujia出資罪和抽逃出資罪: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xujia出資,或者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將其資本抽回,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xujia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以上10% 以下罰金。
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158條規定了xubao公司注冊資本罪:申請公司登記使用xujia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qizha手段xubao注冊資本,qipian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xubao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xubao注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資金罪

請問:公司已經注冊,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人民幣,之后該公司增資150萬元人民幣,驗資后抽逃,該筆增資款作為他用,未用在該公司上。此案構成抽逃資金罪嗎?抽逃資金立案抽逃實繳出資數額的百分之60以上,這個案例是按總出資額650萬元的百分之六十還是增資的150萬的百分之六十。
1、這個罪的主體是公司發起人、股東。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這個比例的計算是按照某個股東的實繳出資數額計算的。
3、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也要立案查處。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對我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范性規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定的各類公司的監督管理。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注冊冊資本大大低于其登記注冊的資本甚或陷于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后果也是注冊資本的減少,并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由于公司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商事主體,因而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本及其設立與終止是否穩定,對穩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秩序極為重要。惟其如此,廣義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認足并繳足出資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外,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其與公司發生經濟往來的公司的客戶單位、用戶單位、合作單位等社會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約相對人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質,決定了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出資的多少,直接關系到股東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真實地足額地出資則又直接關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運轉、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履行出資義務都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法第80條規定:“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十”。第82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83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根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金額。其中,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法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也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值得強調的是,對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發起人可以采用以實物等五種出資方式當中的任何一種進行出資外,其他股東都不得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出資,而只能以貨幣購買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公司法以上的規定,都是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所作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是上述所稱的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其中,以發起方式設立者,發起人應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者,發起人所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但由于響應其募集的認股人,在公司成立前既不具有發起人身份又不具有股東身份,即不具有本罪主體資格,因而本罪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者,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僅指發起人,一般不包括發起人之外的認股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本應在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之前繳足其認購的股款;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應在申請公司登記之前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或繳股的方式大致相同:都是既可以是貨幣、實物,也可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折股。基于此,所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所謂抽逃出資,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問其出資和轉走其出資兩種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轉走其作為股金存入銀行的資金、將已經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又轉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將抽逃出資與合法轉讓其出資區別開來。合法轉讓出資,只是更換股東,其資金仍屬公司占用的資本。

  3、必須是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后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則不構成本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實施了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時,就可構成本罪,不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同時具備。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系非常松散,并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國人、外國人或者海外僑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包括到我國投資設廠的外國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2、發起人應當5人以上。

  3、發起人中必須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少于五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所謂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資格在一般情況下都沒有限制,根據公司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國家都可以依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公司的出資人,依公司法規定,公民、法人、國家以及外商投資者均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當國家成為股東時,應通過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機構進行,公司法第20條第2款即對此明確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對于由于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出現一些誤差造成的虛假出資等。這是因為貨幣以外的財產價值不能自我表現,且經常在變動中,有些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本身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于種種原因造成評估誤差較難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認定
  (一)本罪與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違反公司的行為,并且都有虛假出資欺詐行為,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2)詐欺的對象不同。本罪詐欺的對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認股人;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詐欺對象主要是公司登記主管部門;

  (3)行為方式不盡相同。本罪的行為方式除有虛假出資外,還包括抽逃出資行為;而虛報注冊資本罪者,沒有抽逃出資行為;

  (4)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行為既可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發生于成立之后;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之中、成立之前。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出資義務,未出資或抽逃出資而欺騙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虛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情節嚴重的欺騙行為。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罪在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質的不同。

  (1)在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或債權人的權益及公司財產管理制度。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犯罪對象上,本罪只是行為人自己應繳納的資產份額,具有特定性;詐騙罪則是公私財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資義務,因此并不表現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在于讓財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表現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體方面,本罪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詐騙罪為一般主體。

  (5)在主觀方面兩罪雖同為故意,但其動機和目的有所不同。

  (三)本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本罪與職務侵占罪在犯罪主體上有相似之處,在犯罪客體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并損害了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但二者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

  (1)犯罪對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的注冊資本,具有特定性;而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里的財物不限于本公司,還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業,這里的財物泛指一切有經濟價值的錢財和物質,包括有形的,無形的(如電、煤氣等)動產、不動產等等。

  (2)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虛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職務侵占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3)在主體方面,二者雖同為特殊主體,但其特定范圍有所不同。本罪主體是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廣得多。

  (4)在主觀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目的,職務侵占罪則有此目的。

  (四)本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本罪與挪用資金罪在犯罪主體、客體及主觀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本質上有區別:

  (1)在主體方面,本罪主體為公司發起人、股東;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廣。

  (2)在主觀方面,二者同為直接故意,但挪用資金罪有非法暫時取得本單位資金使用權的目的,而本罪無此目的。

  (3)在客體方面,兩罪同樣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但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的注冊資本,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的資金,包括流動資金、固定資金。

  (4)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款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處罰
  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對于企業抽逃資金是怎樣規定的

一、抽逃注冊資本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公司法》209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61條都做了規定,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抽逃注冊資本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刑事責任:刑法159條規定:抽逃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抽逃資金額的2%以上10%以下罰金。
3、民事責任:抽逃資本的股東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債權人在認繳股金的范圍內,以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二、抽逃注冊資本行為的界定
(一)抽逃注冊資本的主體:公司的股東(包括發起人)是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的主體。如果股東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資金的,屬于侵占公司財物,不是抽逃注冊資本。
(二)抽逃注冊資本行為的時間,是在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公司成立之后至公司終止之前所采取的行為。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籌辦階段,主要是涉及到虛假出資行為。公司在解散或破產后,屬于轉移資產問題。
(三)抽逃注冊資本的表現形式
1、抽逃的是現金資本,則表現為公司帳目資本項目下實收資本數額的減少;抽逃的是實物資本,則表現為固定資產的減少。
2、抽逃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故意將公司注冊資本長期滯留在公司帳外,使其不能參與本公司的資金周轉。二是采取隱匿方法把公司財產轉移到自己或親友等自己人能夠控制的領域,使公司失去對該筆資金或該項財產的控制,從而最終減少了公司的資產總額。三是通過向銀行貸款或向其它企業拆借資金當作自己的出資,待公司成立后又抽回歸還他人。四是退股。
(四)、 抽逃注冊資本的數額,應當等于或低于所出資的數額。如行為人所抽逃的資金大于實際出資額,則大于部分屬于侵占公司財產。
三、抽逃注冊資本的證據收集
(一)、證明違法主體情況的證據:
(1)、股東個人基本情況(身份證);姓名、住址、年齡、職業等;
(2)、發起人是法人的基本情況:營業執照等;
(二)、違法事實的證據的收集:
(1)、領取營業執照前的出資情況。包括:實物過戶情況、現金入帳情況等。應當證實出資屬實,如出資不實則屬于虛假、虛報出資問題
(2)、領取營業執照后抽逃出資的情況:現金轉帳情況、實物再過戶情況等;這部分是核心證據,要注意區分對外投資、借款、應收款等與抽逃的界線;
(3)、情節輕重的證據:這個證據一是用于衡量處罰輕重的依據,二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宜重處,并移交司法部門: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抽逃出資的;
3、因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主觀方面的證據:當事人抽逃注冊資本的目的、動機;
(5)、證明危害后果的證據:如果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則已涉嫌犯罪;
四、收集的證據種類:
(一)、書證:
1、出資承諾書、公司章程、驗資報告、產權證
2、財務帳冊、與帳冊記載股本金變動相對應的資金來往憑證(進帳單、轉帳單)、財務報表等;
3、與抽逃資本有關的股東會議紀要、記錄;
4、電腦數據資料。應寫明復制、制作過程;
(二)、詢問筆錄:董事長、經理和抽逃當事人;
(三)、證人證言:會計和知道情況的人;(注意要附身份證復印件)
(四)、當事人陳述: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對案件的書面辯解、說明、檢查等;

公司現在的法人可以追究8年前法人的抽逃資金罪嗎?

公司現在的法人可以追究8年前法人的抽逃資金罪

  1、法人代表,只是對外公民法人的自然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的經理等人。
  2、抽逃出資是股東(通常是按股股東)才能采取的行為。且法律只追究抽逃出資的股東本人。
  3、法人代表不是股東的,不存在抽逃出資的可能;法人代表是股東的,如本人沒有抽逃出資,不承擔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不是法定代表人去追究,而是公司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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