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股權轉讓協議風險防范措施有:
(一)注意股東人數的限制。
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后,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具體是:1、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2、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否則合同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二)股權轉讓需其他股東同意的人數。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即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行使優先購買權。否則,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三)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于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具體表現在:1、《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3、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風險規避方法如下:
1、全面推進股權改造
2、優化股權結構。
3、完善股金分紅制度。
4、引導股權有序流轉。
5、建立股權流轉信息平臺。
6、培養合格戰略投資者。
7、加強信息披露,增強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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