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
連帶擔保最長期限二年擔保期限又稱保證期間,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屬于何種期間
屬于權利失效期間。又稱失權期間。因為擔保法規定,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擔保債權,該擔保債權即歸于消滅。與訴訟時效期間的主要區別:保證期間屆滿使得債權本體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產生債務人的抗辯權,債權本身并不消滅。與除斥期間的主要區別:保證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債權,除斥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形成權;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取而代之,除斥期間不存在這個情況。
C,E
答案解析: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和事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根據選項的定義可知選項CE正確。
擔保人的連帶責任的法定擔保期限是多久?
我一個親戚2009年2月24日,借了民間借貸,8萬元,約定當年的5月24日還清。我作為擔保人簽了字?,F在我親戚無力還款,債主從4月15日開始電話聯系我,要求我承擔擔保責任。rn我想請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n是不是意味著我的擔保責任只到當年的11月24日,過了期限是不是就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在今年4月以前,債主沒有和我聯系過。不能只從一個法條來看案子,不要高興太早,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其效力及于保證債務。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提起訴訟或仲裁,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如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如果銀行在擔保期限內向你發了催款單等,證明銀行向你主張了權利,保證時限中斷。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從保護不公平者的角度出發,判決你仍承膽責任。
相信大家都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才在網上求助,我也是盡量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幫助大家,而不是在百度上抄兩個法條,我是不做理論研究的。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方式一般分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如果你的借條上面只是簽了字,沒有明確約定你承擔的擔保責任和擔保期限的,應該就是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向保證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如果借條上約定還款日為2009年得5月24日,那么保證期間就是5月24日以后的半年,也就是到2009年11月24日,已經過了保證期間了。按照法律規定,你已經沒有擔保責任了。
擔保方式一般分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的情況下,債務清償期到期時,債權人未向債務人要求債權之前是沒有權利向保證人主張債權的;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債務清償期到期時,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主張債權。如果借款合同沒有注明是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按照商業慣例推定為連帶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向保證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通過您的描述我覺得 您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但是不用擔心,約定還款日為2009年得5月24日,保證期間只到2009年11月24日,現在早就過了保證期間了。不過我國普通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到2011年5月24日此債權人仍然不向法院主張債權的話,這位老兄就要喪失勝訴權了。
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屬于何種期間
屬于權利失效期間。又稱失權期間。因為擔保法規定,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擔保債權,該擔保債權即歸于消滅。與訴訟時效期間的主要區別:保證期間屆滿使得債權本體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產生債務人的抗辯權,債權本身并不消滅。與除斥期間的主要區別:保證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債權,除斥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形成權;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取而代之,除斥期間不存在這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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