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償的途徑主要分兩大類,即正常途徑和特殊途徑。
(1)正常途徑
正常途徑是債務人依據約定履行債務時所采用的方法。如企業到期足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還銀行貸款、支付供貨廠商的應付貨款;用合質合量的產品或勞務償付預收貨款等。
(2)特殊途徑
由于債務企業暫時的償債能力或約定條件的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債務時所采用的方法。依具體情況的不同,有以下方式:
1、協商。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并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
2、調解。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
3、仲裁。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
4、判決。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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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借:應付賬款等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借方差額)
貸:應收賬款等
資產減值損失(貸方差額)
【提示】貸方差額計入資產減值損失的原因是由于前期多計提了壞賬準備。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債務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用于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貸記“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等科目。
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非現金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本書“收入”相關規定,按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
(2)非現金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3)非現金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等投資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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