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案件如何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
第三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處理企業法人違法活動,必須查明事實,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 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后15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
不同類型的吊銷營業執照,可有不同的吊銷理由。依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所列舉的吊銷理由為主線,結合《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我國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可歸納為以下主要方面:
(1)虛假注冊。即以各類虛假文件(含虛假注冊資本證明等)騙取注冊的情形。這幾乎是所有的吊銷營業執照類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以及其它各類企業,凡以虛假注冊或者欺騙手段騙取營業執照,并情節嚴重時,皆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2)無故不開業或者停業。《公司法》第225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2條皆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將此納入外,《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皆將此明文規定為吊銷營業執照的事由。
(3)不申請注銷。即已經破產或者解散清算結束后卻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對此名存實亡的企業,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就此規定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允許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
(4)逃避年檢。企業年檢制度,意在年度審視企業經營狀況并就此備案公示,這是國家管理企業并維持企業經營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數國家的企業法律皆有類似的制度。企業若是以虛假手段通過年檢或者干脆不參加年檢,將有可能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實踐掌握的標準是,當一企業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時,即可以被吊銷其營業執照。
(5)濫用執照。執照頒發的對象是特定的,執照上面的內容亦是經過特定審視而特別加以記載的,且執照本身原則上不得作為謀利的手段,任何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皆實質破壞執照頒發的秩序,皆有可能引發營業執照之吊銷。
這一點,幾乎所有的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皆作了規定。
(6)非法經營。
具體又可分為兩類情形:一為超越經營范圍的越權經營,這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均有規定;二為違反各類法律法規的經營,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在多部法律法規中皆有各不相同的規定,因為具體非法經營的情形顯然是各不相同的。
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9—53條以及第56條便規定了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6種非法經營情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1條也明確規定了9種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
此外,《環境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中皆包含有因非法經營而吊銷營業執照的具體規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吊銷營業執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2000年1月29日 法經[2000]24號函)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如果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準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你院請示中涉及的問題,可參照上述精辦理。
依照上述規定,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
當前執行案件中,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所占比重越來越大。但由于流通速度的加快和經營管理的不善,被執行人被吊銷或自行注銷的企業法人案件越來越多,這些案件在執行中,因為人難找、財產難尋而大多數被中止或終結,致使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得到有利保護,造成債權人對法院工作的不理解。在這里,筆者簡單談一下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案件的執行。1、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有遺留財產案件的執行。現實中,這類案件因有財產可供執行,還是相對容易執行的。財產易于拍賣或變賣的,執行人員可予以拍賣或變賣,但在處理時要考慮到財產上是否有抵押權。如果財產不容易處理,對財產已出租的可以用扣留或提取租金的方式執行;沒有出租的可以依法執行企業的經營權,對經營權依法予以評估,作價抵償給權利人,再由權利人對外發包,由權利人收取承包費來抵償債務。2、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無遺留財產案件的執行。這類案件執行起來就要求執行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耐心細致的工作。這類案件執行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1)調查企業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的規定,企業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企業法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執行法院可裁定企業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無償接受財產范圍內向權利人承擔責任。(2)調查被執行企業法人的開辦單位是否存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應在注冊資金不實和抽逃注冊資金范圍內向權利人承擔責任。(3)調查被執行企業法人是否有投資權益或股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2、53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投資權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裁定直接抵償、轉讓給權利人。(4)調查被執行企業法人是否有到期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戚新征俞勤)
申請執行公司被注銷或吊銷,被執行人應該怎樣做?
申請執行的公司被注銷或吊銷的,被執行人仍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定義務,仍然應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1、申請執行的公司被注銷的,仍會有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受人,法院可將該承受人變更為申請人后繼續執行,不會影響法院的執行。
2、如果是申請執行的公司被吊銷的,在依法注銷之前,該公司只是喪失經營資格,但其法人資格仍然存續,法院仍應該繼續執行,被執行人也應該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法經(2000)24號函(函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做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準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你院請示中涉及的問題,可以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此復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案件如何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2000年1月29日 法經[2000]24號函)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如果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準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你院請示中涉及的問題,可參照上述精辦理。
依照上述規定,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
申請執行的公司被注銷或吊銷的,被執行人仍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定義務,仍然應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1、申請執行的公司被注銷的,仍會有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受人,法院可將該承受人變更為申請人后繼續執行,不會影響法院的執行。
2、如果是申請執行的公司被吊銷的,在依法注銷之前,該公司只是喪失經營資格,但其法人資格仍然存續,法院仍應該繼續執行,被執行人也應該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法經(2000)24號函(函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做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準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你院請示中涉及的問題,可以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當前執行案件中,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所占比重越來越大。但由于流通速度的加快和經營管理的不善,被執行人被吊銷或自行注銷的企業法人案件越來越多,這些案件在執行中,因為人難找、財產難尋而大多數被中止或終結,致使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得到有利保護,造成債權人對法院工作的不理解。在這里,筆者簡單談一下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案件的執行。
1、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有遺留財產案件的執行。現實中,這類案件因有財產可供執行,還是相對容易執行的。財產易于拍賣或變賣的,執行人員可予以拍賣或變賣,但在處理時要考慮到財產上是否有抵押權。如果財產不容易處理,對財產已出租的可以用扣留或提取租金的方式執行;沒有出租的可以依法執行企業的經營權,對經營權依法予以評估,作價抵償給權利人,再由權利人對外發包,由權利人收取承包費來抵償債務。
2、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無遺留財產案件的執行。這類案件執行起來就要求執行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耐心細致的工作。這類案件執行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調查企業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的規定,企業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企業法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執行法院可裁定企業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無償接受財產范圍內向權利人承擔責任。
(2)調查被執行企業法人的開辦單位是否存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應在注冊資金不實和抽逃注冊資金范圍內向權利人承擔責任。
(3)調查被執行企業法人是否有投資權益或股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2、53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投資權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裁定直接抵償、轉讓給權利人。
(4)調查被執行企業法人是否有到期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戚新征俞勤)
三人有限公司在沒有抽逃資金或沒有吊銷注銷如何追加法人為被執行人?
您說的這種情況從來沒有遇到過。您可以問一下工商部門。
這個追加不了。
番禺有限公司,咋沒有抽好資金匯沒有吊銷?應該如何注銷還?黑鷹西行公司三盈有限公司在沒有出逃資金抽逃資金調度小助手一家法趕快回家
執行申請人營業執照突然被吊銷,法院能中止執行嗎
申請執行的公司被注銷或吊銷的,被執行人仍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定義務,仍然應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1、申請執行的公司被注銷的,仍會有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受人,法院可將該承受人變更為申請人后繼續執行,不會影響法院的執行。
2、如果是申請執行的公司被吊銷的,在依法注銷之前,該公司只是喪失經營資格,但其法人資格仍然存續,法院仍應該繼續執行,被執行人也應該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法經(2000)24號函(函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做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準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你院請示中涉及的問題,可以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不能。這個不是中止執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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