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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轉讓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1-27 08:16:54

債權轉讓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債權轉讓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其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原債權內容的前提下,由原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出讓權利的主體是債權人;第二、債權轉讓的內容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權利;第三、債權轉讓,受讓的主體是特定權利義務關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權利相對義務的承載主體是原債務人;第四、債權轉讓成立,原債權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而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成立并生效,債務人對受讓人履行債務。
二、法律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定
我國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誠然《民法通則》對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的規定在當時來說是進步的,但到了如今,已不適宜。市場經濟強調的是契約自由,尊重人們的自由意志。現行《合同法》的規定既尊重了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自由,體現了保護和尊重債權人的權利、鼓勵交易的原則,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也從維護債務人利益出發對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權利作出適當的限制,“通知”債務人可避免因債務人對合同債權轉讓不知情而遭受的損害,是科學和合理的。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法通則》中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除《合同法》另有規定外均適用于合同。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當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還需要當事人達成合意。

(3)我國《合同法》上的合同僅指當事人設立、終止和變更財產權的雙方法律行為,就身份關系而達成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4)合同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當事人的合意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是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合同關系和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一樣,也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組成。

第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結果,是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且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來確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首先,合同的成立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其次,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須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再次,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達成一致,即達成合意或協議,且這種合意或協議是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因而,合同是一種雙方、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合同是以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首先,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在于為了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因而合同的內容為當事人之間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其次,合同當事人為了實現或保證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以合同的方式來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第四,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合法,訂立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須合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須合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合法,等等。
第五,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中,出賣人的房屋所有權因出賣而消滅,買受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因買受而發生。
(二)房屋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法律上處于平等地位,不允許任何一方有限制和強迫對方的行為。
(三)房屋買賣合同是有償的,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房屋,買受人應向出賣人交付約定價金。
(四)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必須意思表示一致,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就不能成立。

什么是合同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其意思表示的內容而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行為。而合同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結果,是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且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來確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議。
(3)合同是以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首先,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在于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因而合同的內容為當事人之間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其次,合同當事人為了實現或保證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以合同的方式來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4)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訂立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須合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須合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合法等等。
(5)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違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二是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一規定既是合同的定義,也體現出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 9 9 9年1 0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

(2)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自愿協商,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觀點、主張強加給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4)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兩個以上寧事人不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擴展資料: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我國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

訂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5、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的含義

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于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于債權合同的范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如買賣合同、師徒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承包合同等。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劃分為:

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圍之內。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等。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

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并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為預約。嗣后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當事人均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權利而締結合同。但在某些情況下,締結合同的一方是為第三人取得權利或利益的,從而賦予第三人對債務人的獨立請求權,故稱為第三人利益締結的合同。

依據法律或合同規定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額的人壽保險合同,是典型的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因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人為第三人。此外,合同還可分為總合同與分合同;要因合同與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等。

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四個: 

1、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一,從合同的主體看,必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第二,從意思表示看,必須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第三,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為了滿足當事人的某種需求或實現某種愿望。  

3、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合同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上下級之分,沒有高低,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強凌弱,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4、合同是國家規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和約束。合同一旦成立生效,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擴展資料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決糾紛的根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結果,是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且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來確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首先,合同的成立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其次,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須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再次,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達成一致,即達成合意或協議,且這種合意或協議是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因而,合同是一種雙方、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1)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

(2)查閱國家對該交易有無特別規定,目的在于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律顧問咨詢相關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了解業務發生糾紛的概率和糾紛的起因、種類,以便在訂立合同時盡可能避免同樣缺憾的發生。

(4)可能的話,通過行政機關的公證、律師見證和公證,通過相關機構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內容盡可能完備。

(5)簽署合同時合同表面要字跡清楚,整潔,推薦使用合同專用紙張打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合同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

(2)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自愿協商,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觀點、主張強加給另一方。

(3)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4)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個以上當事人;兩個以上寧事人不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擴展資料: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保障法



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結果,是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且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來確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首先,合同的成立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其次,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須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再次,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達成一致,即達成合意或協議,且這種合意或協議是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因而,合同是一種雙方、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合同是以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首先,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在于為了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因而合同的內容為當事人之間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其次,合同當事人為了實現或保證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以合同的方式來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第四,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合法,訂立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須合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須合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合法,等等。第五,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違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罰的種類:根據《刑法》第32條、33條、3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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