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保全問題
我的債務人同時欠銀行貸款, 現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但債務人名下有一套房產,我作為債權人能不能申請債務保全,個人債務能對抗銀行債務嗎你好,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
根據《合同法》第73條第1款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特征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此點不同于代理權。
2、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針對的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此點與債權人撤銷權不同;
3、債權人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債權,因此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財產也可以行使代位權,此點不同于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權。
依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行使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73條和《<合同法>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多數人享有債權的,各債權人可獨立行使代位權,也可共同行使代位權,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代位權而獲得滿足,則其他債權人不得再就該項債權行使代位權,然而這并不妨礙其就其他債權行使代位權或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履行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否則因違反該項義務而給債務人造成損害的,由債權人予以賠償。
2.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在我國,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必須借助國家司法機關的公力救濟手段,禁止債權人的私力救濟。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第一,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保證某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能夠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第二,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如防止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或將債務人的權利用以沖抵自己的債權,同時也能夠有效地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次債務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糾紛。
依《《合同法》解釋(一)》第1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清償范圍內歸于消滅。
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范圍為限。
4、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也不是毫無限制的。
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1)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權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自己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
(2)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符合管轄和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管轄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2)債權人只能在本人債權額內提起代位權訴訟,也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3)經法院審理確認代位權成立并經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
也只能是輪侯查封
債的保全中的第三人是指什么?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嗎?
我對這個問題不清楚,請給予說明。謝謝問題:什么是債的保全?債的保全是什么意思?
債的保全是合同債權人為防止合同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合同債權,對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合同債權的法律措施。
債的保全種類:
1、代位權
(1)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
(2)代位權的形成必須符合的條件
①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
②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務人已經陷于遲延
③債權人有保全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的必要
(3)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的條件
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③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④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4)代位權的效力表現在
①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應直接歸屬于債務人。
②對于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范圍。
2、撤銷權
(1)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2)撤銷權的形成必須符合的條件
①須有債務人有害債權的行為;
②債務人的行為以財產為標的;
③債務人實施行為時主觀上有惡意;
④受益人在與債務人為行為時主觀上也存在惡意。
(3)撤消權行使的效力
①對于債務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
②對于債權人行使撤消權的效力。
行使撤消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收利益,并有義務將收取的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而物有優先受償權。
③對于其他債權人的效力。
因撤消權人撤消債務人的行為而取回財產或替代原財產的損害賠償,歸屬于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債權人按債權比例額比例分別受償。
債的保全在稅收征管中的應用:
(1)行使保全的情形: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2)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控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3)稅收撤銷權:是指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和稅收代位權比,它對納稅人的權利以及交易安全的影響大的多。
債權保全和財產保全的區別,它們的上位概念分別是什么?
名字上就能分辨的,
債權保全是一種請求權的保全措施,債權的實現與否還不知道,所以僅僅是保全他的請求權。
財產保全是對所有權的保全,這種權力是現實的權利而不是請求權。
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制度。
財產保全可以看一下這個http://baike.baidu.com/view/22836.htm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債的保全,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債法的重要內容,對于債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也稱作債的對外效力。它是指法律為防止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給債權人權利帶來損害而設置的債的一般擔保形式,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債的保全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使債權人依據一定的程度或方法,保全債務人的財產,防止其不當處分而損害債權,以增加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財產保障。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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