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能否約定擔保期限
抵押合同能約定擔保期限嗎?抵押期6261696475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32643834限應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 按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現,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抵押權與其擔保的 債權同時存在, 債權消滅的, 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依此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 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擔保法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換言之,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效 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如當事人 排除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 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 相關法律知識抵押擔保登記期限雖屆滿并不表示抵押權消滅抵押是否可以約定期限擔保期限有多長擔保人擔保期限有沒有過債權人與抵押人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關于抵押期限抵押權的期限不應由當事人約定 首先抵押權是一種它物權,它的擔保性就決定它是從屬于主債權的,與主債權不可分的,如果 當事人可以約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著抵押權的擔保功能同時受到了當事人尤其是債務人的制約。 抵押擔保的信用取決于抵押物的價值維系,若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權的效力,將直接降低抵押擔保的信用。其次,在擔保實踐中,抵押期間的設立,不利于債權的保護,加大了抵押 成本。如果承認抵押期間,尤其是登記機關登記的抵押期間,可以消滅抵押權的話,因期間屆滿而 抵押權消滅,將致使債權得不到有效的擔保。由于有登記機關強制性登記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擔保人就必須每隔一段時間辦理續登,續登又需要交納登記費用,甚至需要重新進行擔保物的評估,支付評估費,擔保成本顯著加大。同時,抵押期間的設立,將為抵押人和債務人惡意對抗抵押權人 對抵押物行使權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間。長此以往,將不利于擔保市場的發展,也進一步導致債權風 險的增加。 《擔保法解釋》第 12 條明文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 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約定抵押期限的效力,畢 竟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方為有效。 抵押合同需要約定抵押期限嗎? 抵押合同不需要約定抵押期限。這是因為抵押權人對擔保物取得了擔保物權,也就是說,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基于物權永久性的特點和擔保合同屬于從合同的性質,擔保法規定,抵押權 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不存在了,抵押權也隨之消滅,抵押人也不再承擔擔保的責任了。 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訂立抵押擔保的期限。那么當事人可否自愿約定抵押期限呢?不可以。 相關文獻查詢法院裁定已設定抵押權的土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關于船舶抵押權效力問題的指示”稿提供補充意見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中抵押權人資格問題的答復鄭州市房地產抵押權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論除斥期間、抵押權消滅和抵押登記的撤銷論承租權與抵押權的關系
抵押期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現,
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抵押權與其擔保的
債權同時存在,
債權消滅的,
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依此規定,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
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擔保法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換言之,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效
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如當事人
排除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
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
擔保合同的期限
擔保合同的期限應當如何約定?擔保合同的期限應當根據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沒有約定時按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431356639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擴展資料: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保證期間bai的長短由保證人和債權du人zhi約定,沒有約定dao時按法律規定。 通常有以版下三種情形權:一是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了保證期間,只要這個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主債務履行期限,法律會尊重其約定。自主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開始計算。二是保證人和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由法律直接規定。此時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三是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不明的情況。這種情形如何處理,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第2款,“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擔保合同期限如何約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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