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內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容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債權人撤銷權怎么行使
根據《合同法》第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如何正確行使債權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條[1] 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系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為債的關系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行使。凡于債務人為有害債權行為前有效成立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因撤銷權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須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依訴訟方式為之。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何人為被告,依對撤銷權性質的認識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說,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自應以債務人、與債務人為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利益轉得人為共同被告。因為行使撤銷權既要求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行為,又要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得利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因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于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為除斥期間。
債權人撤銷權如何行使,撤銷權行使有什么限制
一、如何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1、撤銷權的概念
撤銷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無償或以明顯低價處分其財產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可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2、撤銷權的行使應具有
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條件
3、客觀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者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4、主觀條件
1)如果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不管債務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惡意,債權人均可以申請撤銷。
2)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需要受讓人具有惡意。
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1、撤銷權行使的范圍
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以及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均可以行使撤銷權。
2、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遵循如下規則
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符合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
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
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
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
2、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
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注意事項
1、了解構成撤銷的事由
2、掌握行使撤銷權的方式
3、把握行使撤銷權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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