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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個人債務包括哪些,夫妻個人債務舉證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2-04 14:21:16

新婚姻法個人債務有哪些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后與共同生活無版關、為了個人的需要而負的權債務,主要包括:



(1)婚前所負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并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繼承遺產、接受遺贈所應承擔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債務;



(7)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8)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個人債務的夫妻個人債務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從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從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采取的是以債務的發生時間為原則、以特殊約定為例外的判斷標準,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柑橘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如上所述,這種債務一般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為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準許。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他們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關系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系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7、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除了上述的前六種情形,《財產分割意見》以概括式的條文作了兜底式的規定,即“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因為實踐中的情形多種多樣,法律不可能一一列舉。
  
  對于“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結合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認為應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為滿足私欲而揮霍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所負之債。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實施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是否為共同債務呢?應看其侵權行為有沒有使家庭受益。如果其侵權行為使家庭受益,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若沒有使家庭受益,則應視為個人債務。所謂“受益”應是指物質利益而非精神利益。一般情況
下,一方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可能使家庭受益,如侵占他人財物;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權益則多不能使家庭受益。但是,在具體判斷時還是應根據侵權行為發生的原因和行為人所處的環境等綜合分析。
  3、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活動所生之債。
  被處以罰款,從事犯罪活動被處罰金或被受害人家屬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等。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此類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

夫妻個人債務是相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而言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一個爭議較多的問題。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的分割,是當事人普遍極為關注的焦點之一,其中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的區分和認定,特別是夫妻個人債務的范圍的確定是訴訟的難點所在。結合辦案經驗和對有關
夫妻財產分割理論的學習心得,在此談談夫妻個人債務的范圍問題。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系,便談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系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后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我國新婚姻法夫妻財產約定制的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各自的婚前債務,婚后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旦有明確的約定,一方或雙方婚
前的個人債務則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夫妻仍應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
償責任。
三、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即使經營期間的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響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性質,因為一方自愿將經營所得用于夫妻共同
生活,是一方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法律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條件。
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認,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因為,從事經營活動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從事經營活動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意,一方不得擅自決定,該行為已經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權的范圍。實踐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后對經營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若負債,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對經營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的一方實際上已經對另一方從事的經營活動的追認。
五、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范圍外,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為與夫妻的對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產生債務,則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夫妻財產約定自由的原則,事后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使一方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一般是通過夫妻的相對方的追認來完成債務性質的轉
化的。
六、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事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中重要的一項承擔方式上賠償損失;犯罪行為的法律后果是受到刑事處罰,而刑罰中就包括了罰金的處罰方式,同時也賦予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權利。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生的債務或罰金,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為所導致,與夫妻的另一方沒有法律聯系。因此,該債務或罰金以及因民事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而生發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只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實踐中可能存在該債務或罰金是在夫妻一方履行職務行為或從事家事代理行為或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時所產生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以連帶責任的方式要求夫妻共同承擔,但對夫妻內部而言,
仍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七、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論是自己管理還是委托他人管理,又此產生的債務顯然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該債務是基于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產生,該財產的利益為一方所獨自享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財產權利,當然不用承擔因管理財產而生發的債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夫或妻在成就該遺囑財產或贈與財產時所發生的債務當然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如一方在接受遺產時所支出的稅費或過戶費用等等。
八、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夫妻任一方對個人財產擁有所有權,任一方以個人財產對外提供擔保不為法律禁止,但由于擔保行為而發生的債務另一方則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夫妻約定或相對方事后追認的情形除外。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為對外擔保行為時應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后夫妻有明確約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后追認,否則一方要單
獨承擔責任。
九、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此種情形多表現為夫妻一方因賭博、嫖猖、吸毒等惡習或違法行為而對外所負的債務。當然,如果夫妻一方的債務并非為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直接發生,而是向第三人借款從事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而該第三人也不知夫妻一方借款的用途是用自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時,作為善意的第三人的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可以以夫妻共同債務的形式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但無論如何,在夫妻內部該債務仍始終為夫妻一方的
個人債務。
十、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分居現象在我國的婚姻生活中是一個較常存在的問題,分居可因一方的單方意思所發生,也可因雙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狀態或生活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夫妻婚姻關系的性質發生變化。即使分居滿兩年,也只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來得到法院的認可,我國并沒有建立嚴格意義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在我國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 筆者認為,應就分居的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對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生活、學習、醫療、培訓等原因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的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間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觀上已經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雙方的經濟關系已經中斷,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已不以雙方相互依存為前提,所得財產事實上已經處于分離狀態,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是夫妻關系,但這只是是身份關系而已,而且雙方也彼此喪失了家事代理的基礎和必要。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有幾種,夫妻個人債務具體有哪些

夫妻個人債務的支出有哪些: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實踐中,有些被執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形成的負債,雖然形式上不存在《婚姻法解釋(二)》第 24條但書內容規定的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但存在一些從法理上或情理上宜作為個人債務處理,此外,對于被執行人個人名義所負的婚前債務,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 23條規定,原則上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證明該債務利益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按共同債務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然后夫妻當中共同的開銷,那它也屬于一個共同的債務。

新婚姻法個人的債務有哪些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后與共同生活無專關、為了個屬人的需要而負的債務,主要包括:



(1)婚前所負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并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繼承遺產、接受遺贈所應承擔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債務;



(7)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8)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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